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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10172621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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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立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學
    生支援服務系統及巡迴輔導服務模式,使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皆能
    接受適性之特殊教育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組織及人員如下:
  (一)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教師 (以下簡稱巡迴輔導教師) 。
  (二)教學視導人員:由教育處協同本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資
      中心)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對本市巡迴輔導班進行教學視導工作。


三、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之學生係指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安置者,並依規定需每年檢討安置適切性。


四、身心障礙巡迴輔導班包括學前及國民教育階段之下列各類班級:
  (一)視覺障礙巡迴輔導班
  (二)在家教育巡迴輔導班
  (三)情緒行為障礙巡迴輔導班
  (四)自閉症巡迴輔導班
  (五)不分類巡迴輔導班


五、實施內容如下:
  (一)由巡迴輔導教師、班級導師、校內特教老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與
      相關專業團隊共同擬定及執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
  (二)巡迴輔導教師應依據IEP以及學生所屬學校課程實際運作情況排課,
      提供直接或間接教學輔導及評量,並依規定填寫輔導紀錄。
  (三)發掘各類特殊需求學生之優勢能力,並提供適性教學,以達融合教育
      之目的。
  (四)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及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轉介、篩選、心評鑑定等工作
      。
  (五)提供相關教師、家長或學校行政人員諮詢服務。
  (六)依各類巡迴輔導班級特色及需求,提供適合之教材教具輔助教學。


六、巡迴輔導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安排依「基隆市學前暨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
    班教師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之教師每週服務時數辦理,但協助特資中心
    處理全市性特教工作者不在此限。


七、巡迴輔導教師之差勤管理、交通費請領、教學視導等事宜,委由本市特
    資中心訂定實施計畫,函送本府核示。


八、本要點奉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