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壹字第1140232485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巡迴輔導服
務模式,提供特殊教育適性服務及特殊教育支援服務系統,特訂定本要點。

二、
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班(以下簡稱巡迴班)輔導對象為本府主管之高級中等
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
),且具有巡迴輔導需求者。

三、
巡迴班依據學生學習特殊需求設下列班級類別:
  (一) 視覺障礙巡迴班。
  (二) 聽覺障礙巡迴班。
  (三) 在家教育巡迴班。
  (四) 情緒行為問題專業支援巡迴班。
  (五) 不分類巡迴班。
  (六) 資賦優異巡迴班。

四、
巡迴班實施內容如下:
  (一) 間接服務:提供需求評估與處理、個別晤談與指導、諮詢服務、
       入班觀察及其他特殊教育巡迴輔導相關服務事項。
  (二) 個案管理支持服務:依據學校個案管理需求,提供相關評估資料
       、提供介入服務建議、協助引入及整合教育系統內外資源及轉銜
       服務等。
  (三) 直接教學:對學生進行直接教學與輔導,包含課程設計、教材編
       選、教具製作、教學、評量、行為與生活輔導等。

五、
巡迴班教師依教育階段及班級類別,任務如下:
  (一) 評估學生優、弱勢及需求後,提供策略建議、適性教學及輔導。
  (二) 與學校教師、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學生之法
       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學生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共同訂定個
       別化教育計畫(以下簡稱IEP)或個別輔導計畫(以下簡稱IGP)。
  (三) 依據IEP 及IGP 內容及學生所屬學校課務運作,與本市特殊教育
       資源中心合作排課,提供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並填寫巡迴輔導
       紀錄。
  (四) 提供學校或家庭策略執行成效評估及相關建議等工作。
  (五) 提供學校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諮詢服務。
  (六) 參與本市特殊教育相關資源中心及專家學者之專業支持。

六、
學校申請巡迴班輔導服務,應遵守事項如下:
  (一) 依本府各年度公告之申請期程,於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以下
       簡稱通報網)提出巡迴輔導服務申請。
  (二) 於開學前協助巡迴班教師排課事宜。
  (三) 提供巡迴班教師固定上課教室及課間休息空間。
  (四) 提供巡迴班教師教學所需之教科書(含教師手冊)、教材及教具
       等。
  (五) 整合學校內人員及相關資源,以團隊合作方式與巡迴班教師共同
       訂定IEP及IGP。
  (六) 邀請巡迴班教師參與IEP 及IGP 訂定及檢討會議。
  (七) 提前通知巡迴班教師學生請假事宜。
  (八) 檢核巡迴班教師出勤情形,於通報網登載巡迴班教師到校輔導回
       報。
  (九) 依巡迴輔導紀錄,積極瞭解學生接受巡迴輔導服務情形,提供其
       他必要之協助。

七、
巡迴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依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
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實施辦法規定辦理。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八、
各類別巡迴班教師之排課原則及方式、巡迴輔導紀錄檢核、差勤管理、
交通費請領、專業支持及訪視等事宜,依各年度巡迴班實施計畫訂定,
並由本府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