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為使學前暨各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授
課節數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包括身心障礙類特教班(含
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及資賦優異類特教班
(含分散式資源班、九十八學年度以前設立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三、各校應聘任具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資格者擔任特教班教師,並以專任為原
則。
四、本市特教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附表。
五、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除兼任特教班組長外,
其他校內因行政組織所設置之組長,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者,應報基
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處核備。
(二) 任教同一班級之特教班教師不得同時兼任行政工作。
(三)兼任特教行政以具備合格特教教師資格或具有特殊教育班實際教學經
驗者為優先。
(四)國小教師兼任特教班組長以不減課為原則,惟全校單類特教班達二班
(含學前)之學校,兼任組長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四節;達三班者則
比照本市兼任其他組長授課節數辦理,所減授課節數經費由各校人事
費項下支應。
(五) 國中教師兼任特教班組長者,在全校單類特教班一班之學校,每週授
課節數得酌減四節;達二班者,每週授課節數得酌減八節;達三班者
則比照本市兼任其他組長授課節數辦理,所減授課節數經費由各校人
事費項下支應。
六、集中式特教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應與同年級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非
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倘安排外加課程時,
得加以調整。
七、各校遇有特殊情形,特教教師之授課節數得於不影響特教學生受教權下
,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調整,並報本府教育處核備後
施行。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