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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裁罰基準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地籍貳字第1010172691號函
法規體系: 地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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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事件,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依循比例原則予
    以有效裁處,建立行政執行之公平性,減少行政裁罰爭議及訴願之
    行政成本,並提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依據本條例規定通知違規行為人限期改正之期限,以十五日為限;
    但有特殊情形者,其改正期限得視具體情況酌予延長或縮短。


三、違規事件有二種或二種以上者,屬不同行為,應依本基準分別裁罰
    ;多次違規事件已作成裁罰並經限期改正者,屆期全數或部分仍未
    改正者,按次裁罰至改正為止。


四、違反本條例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五、有關已辦妥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為不動產仲介經紀業或
    不動產代銷經紀業〉之不動產經紀業者,尚未加入同業公會前,是
    否有營業行為,涉及事實認定問題,由本府本於職責依規定核處之
    。


六、違反本條例之案件,有得予減輕或加重情形者,得按本基準減輕或
    加重裁罰,但應敘明理由。


七、本基準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