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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關壹字第1010180020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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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身心障礙者
    獲得創業機會,減輕貸款利息負擔,以安定其生活,促進社會發展以
    達成福利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貸款之資金由承辦行庫提供全額資金辦理。

三、本貸款之利息,由貸款人負擔二分之一,逕向貸款行庫繳交。另二分
    之一以本府(社會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提供貼補計息方式補助
    ,本貸款償還期限為七年,自領款之日起計算。


四、申請本貸款者,應合於下列規定:
  (一)設籍並居住本市四個月以上,且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者手冊。
  (二)年齡在廿歲以上未滿六十歲者,具工作能力及創業意願者。
  (三)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或未曾接受內政部扶助身心障
      礙者自力更生獎助者。
  (四)新創業或創業未滿六個月。
    合於前項規定並曾接受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或身心障礙福利技藝訓練
    領有結業證書或參加技能檢定領有合格證書者,優先核貸。

五、本貸款資金經營之行業不得用於經營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行
    業。

六、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經初審符
    合資格者再送本府(社會處)複審,通過後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
    定辦理核貸: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一式四份。
  (二)填寫創業計畫書(如附件二)一式四份。
  (三)檢具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式四份。
  (四)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印本一式四份。
  (五)營利事業登記證(合夥者加附合夥契約)、公司執照或開(執)業許可
      證影本一式四份。
  (六)創業並獲貸款行庫同意核貸之證明一式四份。


七、申請本貸款之金額,依其創業計畫每人最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每人
    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合夥共同創業且均符合本貸款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貸款。但同一事業
    申請不得超過四人,且應於營利事業登記上組織登記為合夥型態。


八、申請本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稅籍應設於本市及依法辦理營
    業登記,貸款未還清前,非報經本府核准,不得變更營業項目或轉讓
    。

九、本貸款之利率按「現行銀行放款利率」為基準。


十、經核准利息補貼者,應於每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月二十日前,檢具下
    列文件至本府(社會處)辦理利息貼補請款手續:
    (一)六個月內向貸款行庫繳交利息之收據正本。
    (二)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
    (三)申請人或其事業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領據。


十一、貸款人所經營之行業,本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或有違反
      規定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並得通知貸款行庫收回全部貸款
      。


十二、本貸款之貸款人如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貸款行庫應依
      規定催繳,本府得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三、利息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時,經輔導仍不依
      規定改善者,終止貼補利息:
      (一)戶籍遷出本市(或創業地點遷出本市)或未親自經營者。
      (二)歇業或轉讓者。
      (三)暫停營業超過一個月以上者。
      (四)其他重大違反本要點之意旨者。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及承辦行庫作業規定。

十五、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