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
私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之教學與研究,提高幼兒教育品質,因應幼
兒教育發展趨勢,特設置本市教保輔導團,並訂定本要點。
二、教保輔導團設立任務如下:
(一) 建立幼教輔導機制,推展本市優質幼兒教育,輔導幼兒園有效經營
。
(二) 推動優良教學模式,提供適性教育及提昇幼兒教育教學品質。
(三) 提供幼教相關資訊與諮詢,提升教師及家長知能並協助解決疑難問
題。
(四) 輔導教師積極研究進修與創新,豐富教師教學內涵,發揮教育功能
。
(五) 研究發展創新教學方法,建立各種教材資源。
(六) 配合辦理幼兒教育訪視及巡迴輔導。
(七) 其他有關幼兒教育輔導之工作。
三、教保輔導團之組織架構如下:
(一) 置團長一人,由教育處處長兼任,綜理團務;置副團長一人,由教
育處副處長兼任,襄理團務。
(二) 置專業督導若干人,由學者專家或退休校園長擔任;置行政督導三
人,由督學兼任之。
(三) 置總幹事一人,由教育處學前教育科科長兼任,負責規劃教保輔導
團業務。
(四)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處學前教育科承辦人兼任,負責執行教保
輔導團業務。
(五) 置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由公立幼兒園園長兼任。
(六) 置輔導員十至十八人,由本市公私立幼兒園園長及教師兼任。
(七) 設教保資源中心,置中心主任一人,由公立幼兒園園長兼任。本中
心下設行政管理、諮詢服務、推廣輔導、研究發展等四組,各置組
長一人,組員若干人,由教保輔導團輔導員兼任之。
四、教保輔導團員之資格如下:
(一) 公私立幼兒園教師具備三年以上之幼兒教育教學經驗,且服務成績
優良。
(二) 服務各公私立幼兒園年滿二年以上之園長、主任,且服務成績優良
。
(三) 幼兒教育相關領域具備專業素養或實務經驗且曾參與教保輔導團(
含改名前之幼教輔導團)相關培訓課程。
五、教保輔導團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之聘期規定如下:
(一) 召集人、副召集人及輔導員均為二年一聘,且為無給職。
(二) 召集人、副召集人於聘期內出缺時,由教保輔導團團長另聘人員接
任,其任期至原召集人、副召集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三) 前項人員服務績優者得續聘之。
六、教保輔導團輔導員權利義務如下:
(一) 策劃年度輔導工作計畫。
(二) 公立幼兒園合格教師擔任輔導員者,支援辦理輔導團業務時間得以
公假登記;公假期間之課務學校(園所)得以代理(課)方式辦理
。
(三) 推動年度輔導工作計畫,並應進行課程設計、輔導教學(教學示範
、專題演講)、行動研究及教學視導、諮詢服務或巡迴輔導工作。
(四) 輔導員應接受持續之培訓,並參與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劃
舉辦之輔導增能課程及分區培訓工作。
(五) 協助規劃及辦理該本市所屬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研習課程。
(六) 擔任本市基礎輔導之輔導人員及幼兒園適性教保訪視工作人員。
(七) 參與教育部輔導推動小組相關會議,回饋幼兒園現場輔導需求。
(八) 輔導員有選派參與各項進修研習課程及外埠參觀或出國考察之權利
與義務。
(九) 輔導員辦理各項輔導工作時得依實際工作內容請領講師鐘點費。
(十) 輔導團團員工作績效優良者從優獎勵,具特殊貢獻者亦得專案辦理
獎勵。
七、教保輔導團之輔導方式依幼兒園需求採電話諮詢、網路服務、實地訪
視、開放參訪及實習等方式進行。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市教育發展基金相關預算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補助專款項下支應。
九、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