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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救壹字第1120263515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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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式、托嬰中
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服務品質,特設基隆市托育服務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居家式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項目  及 基
              準。
 (二)審議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人員薪資及管理督導機制

  (三)其他促進居家式、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服務管理之 相關
             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
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 別聘(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綜合發展處、教育處、基隆市衛生局代表各一名及本
               府消費者保護官。
(二)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名。
(三)  本市轄區內家長代表二名。

(四)婦女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名。
(五)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員代表二名。
(六)托育機構業者代表一名。
(七)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
              學者三名。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
業務;置工作人員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承辦人兼任。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