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居家式、托嬰中
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服務品質,特設基隆市托育服務管 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居家式托育服務、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收退費項目 及 基
準。
(二)審議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人員薪資及管理督導機制。
(三)其他促進居家式、托嬰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托育服務管理之 相關
事項。
三、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
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分 別聘(派)
兼之:
(一)本府社會處、綜合發展處、教育處、基隆市衛生局代表各一名及本
府消費者保護官。
(二)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服務中心代表一名。
(三) 本市轄區內家長代表二名。
(四)婦女或兒童福利團體代表一名。
(五)本市轄區內居家托育員代表二名。
(六)托育機構業者代表一名。
(七)幼兒保育、幼兒教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或法律等相關領域專家
學者三名。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
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
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五、
本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
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代理
;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六、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委
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
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辦
理。
八、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科長兼任,綜理本會
業務;置工作人員二人,由本府社會處婦幼及救助科承辦人兼任。
九、
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