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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14021717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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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遴用、敘薪
    及績效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社會工作人員: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或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之專業工作
      者。
  (二)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指本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聘用
      之社會工作人員,依職階分為約聘社工督導、約聘資深社會工作員
      (師)及約聘社會工作員(師),並依業務性質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
      類。
    保護性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認定及應備資格條件,依衛生福利部訂頒
    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辦理。

三、約聘社會工作員(師)每滿五人,得另置約聘資深社會工作員(師)一人
    ;每滿七人(含約聘資深社會工作員(師)),得另置約聘社工督導一人
    ,其晉階評核機制依衛生福利部相關規定辦理。

四、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
    試規則第五條規定之應考資格。
    一般性約聘社工督導除具備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擔任社
      會工作人員滿二年者。
    保護性約聘社會工作員(師)除具備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
    件之一:
  (一)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備社
      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者。
    保護性約聘社工督導除具備前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
  (一)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三年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擔任保
      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者。
    有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為約聘
    社會工作人員。
五、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
    準表辦理,其起敘及晉敘薪點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約聘社會工作員(師):以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起聘,晉
      敘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五階(三九二薪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晉敘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但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
      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
      )起聘。
  (二)一般性約聘社工督導:以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晉敘薪點
      最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
  (三)保護性約聘社會工作員(師):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晉
      敘薪點最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
      晉敘薪點最高可至八等五階(四四○薪點)。但具社會工作相關系所
      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者,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
      )起聘。
  (四)保護性約聘社工督導:以七等三階(三六○薪點)起聘,晉敘薪點
      最高可至九等六階(五○四薪點)。
    約聘社會工作人員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年資按
    年核計至擬任職務之最高薪點敘薪:
  (一)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為同一屬性,且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所
      需。
  (二)具曾任機關開立之服務優良證明。
    約聘社會工作人員取得第一項各款但書資格,其薪點如低於起聘薪點
    ,得於年度續聘時改敘。

六、本府應每年辦理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績效考評。
    服務績效考評分平時及年終考評,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勤管理、服務品質。
  (二)社工督導之專業督導及服務績效。
  (三)社工員之專業技巧及方案推動。

七、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績效考評等次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敘至本職最高階
      者,續聘時不得提敘薪階。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得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前項核列甲等人員比例最高以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八、約聘社會工作人員於同一考評年度任職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
    前項考列甲等或乙等者,次年度得留原薪點續聘,考列丙等者不予續
    聘。

九、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應以書面契約訂之。


十、依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定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依該計
    畫所訂之專業人力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敘薪,不適用第四點及第五點
    規定。

十一、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