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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4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約聘社會工作人員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壹字第1110214344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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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約聘社會工作人員之遴用、敘薪
    及績效考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社會工作人員分為社會工作督導員(以下簡稱社工督導)、
    社會工作員(以下簡稱社工員),並依業務性質分為一般性及保護性二
    類。
    保護性社會工作人員之認定及應備資格條件,依保護性社工人員資格
    要件及職務範疇認定基準辦理。
    本要點所須經費來源為本府公務預算及中央補助計畫。
    本府年度內約聘社工員之總員額中,每滿七人得置社工督導一人。

三、社會工作人員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等相
    關規定辦理聘用事宜。
    社會工作人員之薪資待遇及相關權利義務,應以書面契約訂之。

四、社會工作人員應具備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
    則第五條規定之應考資格。
    一般性社工督導除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者。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擔任
        社會工作人員滿二年者。
    保護性社工員除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者。但敘至七等者,須具
        備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二年。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並具備
        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滿一年者。
    保護性社工督導除具備第一項資格條件外,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三年者。但敘至八等者,須擔任
        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員滿四年。
    (二)社會工作相關系所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師證照或具備三
        年以上社會福利直接服務工作經驗且擔任保護性業務社會工作人
        員滿二年者。
    有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不得遴用為社會
    工作人員。

五、本府聘用社會工作人員依聘用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
    酬標準表辦理,其起敘及晉敘薪點規定如下:
    (一)一般性社工員:以六等二階(二九六薪點)起聘,晉敘薪點最高
        可至六等七階(三七六薪點)。但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
        師證照者,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
    (二)一般性社工督導:以七等一階(三二八薪點)起聘,晉敘薪點最
        高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
    (三)保護性社工員:以六等三階(三一二薪點)起聘,晉敘薪點最高
        可至七等七階(四二四薪點)。但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作
        師證照者,以六等四階(三二八薪點)起聘。
    (四)保護性社工督導:以七等二階(三四四薪點)起聘,晉敘薪點最
        高可至八等七階(四七二薪點)。但具碩士以上學歷或領有社會工
        作師證照者,以七等三階(三六0薪點)起聘。
    聘用社會工作人員符合下列要件者,得採計經銓敘部備查有案年資按
    年核計至擬任職務之最高薪點敘薪:
    (一)曾任職務與擬任職務性質為同一屬性,且工作經驗確為現職工作
        所需。
    (二)具曾任機關開立之服務優良證明。
    社會工作人員取得第一項各款但書資格,其薪點如低於起聘薪點,於
    年度續聘時,得依具有證照之薪點改敘。

六、本府應每年辦理社會工作人員之服務績效考評。
    服務績效考評分平時及年終考評,其評量項目如下:
    (一)服務態度、品德操守、差勤管理、服務品質。
    (二)社工督導之專業督導及服務績效。
    (三)社工員之專業技巧及方案推動。

七、社會工作人員服務績效考評等次及獎懲如下:
    (一)甲等:經考評達八十分以上者,提升一階續聘,已敘至本職最高
        階者,續聘時不得提敘薪階。
    (二)乙等:經考評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得留原薪點續聘。
    (三)丙等:經考評未達七十分者,不予續聘。
    前項核列甲等人員比例最高以受考人數總額百分之七十五為限。

八、社會工作人員於同一考評年度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予考評;滿六個
    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另行辦理考評。
    前項考列甲等或乙等者,次年度得留原薪點續聘,考列丙等者不予續
    聘。

九、本府所屬機關及學校聘用社會工作人員準用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依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核定聘用之社會工作人員,依該計
    畫所訂之專業人力聘用資格及支薪標準敘薪,不適用第四點及第五點
    規定。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