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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文發壹字第109033019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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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
    體營造計畫長期發展工作,特設基隆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機關協調及整合事項。
  (二)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事項。
  (三)提供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諮詢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社區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市文化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社會處處長、綜合發展處、
        工務處、觀光及城市行銷處及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本市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局長。
  (三)本市各區區長。
  (四)專家、學者及社區代表八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規劃協調本會會議之議案、辦理本會決議事
    項及協調各處局、區公所相關工作。
    工作小組由副召集人督導,執行秘書召集之,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局
    、區公所業管單位主管或由業務相關單位指定或遴派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一人
    代理;未指定者,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文化局文化發展科科長兼任;本會行政
    事務由本市文化局派員辦理。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