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總
體營造計畫長期發展工作,特設基隆市社區總體營造推動委員會(以
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計畫與預算之跨機關協調及整合事項。
(二)社區營造相關工作計畫執行成效之檢討及審議事項。
(三)提供社區總體營造計畫相關業務諮詢及輔導。
(四)其他有關社區營造工作之推動、協調及整合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九至三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或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處、產業發展處、教育處、社會處、綜合發展處、工務
處及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基隆市文化觀光局、環保局、警察局、消防局及衛生局局長。
(三)基隆市各區區長。
(四)專家、學者及社區代表八至十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下設工作小組,負責規劃協調本會會議之議案、辦理本會決議事
項及協調各處局、區公所相關工作。
工作小組由副召集人督導,執行秘書召集之,小組成員包括相關處局
、區公所業管單位主管或由業務相關單位指定或遴派之。
五、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
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本府得補行聘(派)兼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為止。
六、本會每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工作小組得視實際需要,召開工作會報。
七、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
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外,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本會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九、本會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規定
辦理。
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文觀局文化觀光發展科科長兼任,綜理會務
;本會行政事務由文觀局派員辦理。
十一、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