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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各企產職業工會會務評鑑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勞貳字第1070239546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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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企產
    職業工會組織,發揮工會功能,以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資和諧,特
    依據工會法第三十一條及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訂定基隆市各企產職業工會會務評鑑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本市各企產職業工會,但最近二年內已評獲本市優
    等優良工會或成立未屆滿一年者或最近一年內已接受評鑑者(欲爭取
    優良工會者除外)不予列入。

三、本府社會處會同主計處、勞工保險局基隆辦事處、中央健保局台北分
    局派員組成評鑑小組依本要點實施評鑑,並由社會處業務主管兼任召
    集人。
四、評鑑資料時間範圍自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由評鑑小組事先排定日程通知各工會並依企業工會、產業工會與職業
    工會之不同性質分別評鑑。
    各工會應依評鑑計分表所列項目妥為準備各項會議、會務、活動、帳
    冊憑證及檔案等有關資料,並就計分表「工會自評情形」事先據實填
    妥,提供評鑑小組參考。
    會務評鑑計分表由本府視輔導工會業務實際需要訂定之。

六、評鑑結果之優良工會,成績總分達九十(含)分以上前三名者,得列
    為優等優良工會,餘優良工會評鑑成績總分應為七十(含)分以上。
    評鑑應合計總分,其財務及福利項目成績未達該項配分之百分之六十
    ,不予列入優良工會。
    評鑑成績未滿七十分者,不予評列優良工會。

七、經評鑑後其獎勵標準如下:
(一)優等優良工會:發給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壹萬元。
(二)優良工會:發給獎狀乙紙,獎金新台幣伍仟元。
    前項獎金除充作工會事業費外,得提列百分之三十作為會務工作人員
    獎勵金。

八、有關評鑑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府社會處勞工行政科業務費及獎勵金支
    應。

九、經評鑑結果為優良之工會得由工會理事會決議對有功會務工作人員予
    以獎勵。
    辦理工會會務評鑑有功人員由本府依權責分別予以敘獎。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