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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交通轉運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交運壹字第1090229410號函
法規體系: 交通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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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交通轉運
    站計畫得以順利推動,特設置基隆市交通轉運站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爭取本市交通轉運站之經費、計畫核定等相關事項。
(二)議定推動策略、分工、步驟及期程。
(三)依法令規定交通轉運站需辦理之相關事項協調。
(四)其他推動交通轉運站相關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七至十五人,其中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兼任,副召
    集人二人,由副市長及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交通旅遊處處
    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主計處處長
(三)本府地政處處長
(四)本府研考處處長
(五)本府工務處處長
(六)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七)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八)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市消防局局長
(十)本市警察局局長
(十一)外聘專家學者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屆滿得續聘,其續聘任期得以其本職卸任為限。


四、推動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推動小組設置三人以上之工作小組,協助辦理交通轉運站相關業務之
    推動,其成員由本府交通旅遊處人員擔任。

六、推動小組開會時間視業務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並由召集人擔任主
    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不克
    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若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八、推動小組召開會議時,得邀請中央及地方各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九、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