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幼兒園(
以下簡稱學校)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鑑定評估(以下簡稱鑑評)人員認證
及管理制度,強化特殊需求學生及幼兒(以下簡稱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與
轉銜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
鑑評人員之認證及管理,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
其規定。
三、
學校人員得參加培訓,本府並得視實務需要,依下列各款順序,決定該次
參加培訓之人員(以下簡稱參訓人員):
(一) 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二) 前款以外學校編制內特殊教育教師。
(三) 學校編制內且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四) 服務於學校之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五) 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六) 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代理教師或教保員。
(七) 學校編制內不具特殊教育、輔導或心理專長之教師或教保員。
參訓人員於平日上班時段參訓者,學校應核予公(差)假及排代;平日下
班後時段、夜間或假日參訓者,學校應核予參訓人員公(差)假及補休時
數,並核予補休之課務排代。
四、
鑑評人員分為初階、中階及高階,各級別認證程序如下:
(一) 初階鑑評人員:
1.完成初階鑑評人員培訓課程。
2.經審核小組級別認證通過後,由本府核定為初階鑑評人員。
(二) 中階鑑評人員:
1.具初階鑑評人員資格,並擔任初階鑑評工作三年以上。
2.國民教育階段鑑評人員應取得魏氏智力測驗施測資格。
3.近三年內實施鑑評總案件量達十件以上,且經基隆市(以下簡稱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通過
後,取得中階鑑評人員參訓資格。
4.完成中階鑑評人員培訓課程及培訓個案報告一份,經審核小組調級
認證通過後,由本府核定為中階鑑評人員。
(三) 高階鑑評人員:
1.具中階鑑評人員資格,並連續協助初階鑑評工作三年以上。
2.近三年內協助實施鑑評案件量達十件以上,並經鑑輔會審查通過後
,取得高階鑑評人員參訓資格。
3.完成高階鑑評人員培訓課程及審議報告二份,經審核小組調級認證
通過後,由本府核定為高階鑑評人員。
前項所定審核小組,由本府邀集教育行政機關代表、專家學者、本市身心
障礙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召集人、本市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服務中心召集
人及二名以上高階鑑評人員組成。
五、
參加前點第一項級別認證或調級認證,應依各款規定向本府繳交證明文件
,並檢附前一學年參加鑑評人員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
鑑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參加培(補)訓課程,並由審核小組重新
級別認證:
(一) 五年以上未執行鑑評相關工作。
(二) 經鑑輔會審查鑑評報告,連續二次列為待輔導對象者。
參加前點第一項級別認證、調級認證或前項重新級別認證結果為未通過者
,應接受追蹤輔導。
六、
鑑評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 執行受分派學生之觀察、晤談、標準化測驗、檢核及其他評量工作
,並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習及行為等表現,以撰寫鑑評報告,並出席受
鑑評學生鑑定安置會議。
(二) 中階鑑評人員應提供初階鑑評人員工作諮詢,並參與學校鑑評報告
初審作業。
(三) 高階鑑評人員應參與鑑評報告複審作業與支援本府各項鑑評工作及
鑑評人員培訓作業。
本府依特殊教育法第五十一條第四項所定增置之專職化鑑評人員,其鑑評
工作項目之執行,由本府統一調派。
七、
各級鑑評人員應備能力及處理案量規範如下:
(一) 初階鑑評人員:
1.能蒐集、選擇適當之量化及質性資料,統整、釐清學生核心困難。
2.能熟悉鑑評工作流程。
3.能實施基本篩選測驗,並進行相關鑑定評量與計分。
4.能對疑似生進行觀察與晤談,蒐集相關質性資料以形成完整初步鑑
評報告,並依中階鑑評人員建議適切調整。
5.每人每學年鑑評之個案量以不超過十案為原則。
(二) 中階鑑評人員:
1.具備前款初階鑑評人員應備能力。
2.能協助檢視及綜合解釋他人測驗資料,統整、釐清學生核心困難,
研判學生特殊教育資格及需求。
3.能檢視並提供他人鑑評報告之研判建議,就診斷結果提出學生優勢
、弱勢及教學、輔導建議。
4.優先提供校內鑑評個案諮詢,輔以支援校外個案,每人每學年提供
諮詢之個案量以不超過三十案為原則。
(三) 高階鑑評人員:
1.具備前款中階鑑評人員應備能力。
2.能對他人示範正確鑑評程序,並提供鑑評諮詢服務。
3.能就有疑義之鑑評資料,提出其架構矛盾或不足之處,並以溝通討
論方式協助釐清鑑評流程。
4.能於鑑輔會協助鑑評報告判定工作。
八、
本府教育處應依鑑評人員提供之認證資料,建置鑑評人員人才庫。
九、
鑑評人員須參加鑑評相關研習或工作坊,每年達三小時以上。
十、
鑑評人員應遵守測驗倫理及規範如下:
(一) 不得侵害評量工具著作權,亦不得洩漏評量相關內容。
(二) 管制型評量應持合格證書者方得施測,且依相關守則辦理。
(三) 施測時持審慎態度,並應遵守評量指導手冊規範執行。
(四) 對施測學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規定。
十一、
鑑評人員所評量之學生,以任職學校或經本府派案者為限,不得擅自接案
施測。
十二、
鑑評人員應親自撰寫鑑評及個案報告,不得由他人代為撰寫。
十三、
鑑評人員違反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致相關鑑評資料外流或損害學生權
益者,本府得廢止原核定鑑評人員資格之處分,並依情節適當懲處。
十四、
鑑評人員辦理鑑評工作之權益,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
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十五、
學生之鑑評工作以校內鑑評人員執行為原則。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學
校得向本府申請他校鑑評人員支援:
(一) 學校一學年申請鑑定安置之個案數已超過校內鑑評人員平均每人十
案之標準。
(二) 校內無鑑評人員。
十六、
中階、高階鑑評人員得優先遴聘為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團員、薦派特殊教
育專業進修研習及教育參訪,或由本府擇優推薦為本市卓越特殊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