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特殊教育心
理評量人員(以下簡稱心評人員)認證制度,提昇心評人員之能力;並
強化特殊需求學生鑑定安置工作與轉銜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任職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各級學校)各類
特殊教育班級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負有擔任心
評人員之義務。
三、心評人員級別及資格如下:
(一)初級心評人員:具特教教師資格且每學年參與相關心理評量研習
課程九小時以上。
(二)中級心評人員:
1.具初級心評人員資格。
2.取得魏氏智力測驗之施測資格。
3.參加前目取得資格以外之其他相關心理評量研習課程累計達三
十小時以上。
4.獨立完成心理評量報告個案累計達六案,且通過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
(三)高級心評人員:
1.具中級心評人員資格二年以上。
2.參與高級心評人員研習課程累計達十八小時以上,且持續完成
心理評量報告,一年至少兩案,累計達四案,並通過鑑輔會審
查。
3.曾參與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以下簡稱鑑定安置)心理
評量報告初審作業,累計達四場次以上。
心評人員前項資格採認期間,自認證日起,往前推算三年。
四、心評人員工作項目如下:
(一)執行所屬及接受巡迴輔導服務學校特殊需求學生之觀察、晤談、
標準化測驗、檢核表或其他評量工作,並蒐集學生各項能力、學
習與行為等表現,撰寫心理評量報告。
(二)執行分派個案之心理評量。
(三)出席鑑定安置會議。
(四)中級心評人員應提供初級心評人員心評工作諮詢,及參與各級學
校鑑定安置心理評量報告初審作業。
(五)高級心評人員應提供中級心評人員心評工作諮詢、參與各級學校
鑑定安置心理評量報告複審作業、支援本府各項心理評量與培訓
相關工作。
五、本府於每年十月辦理心評人員資格認證作業,特教教師除具有高級心
評人員資格,且其資格有效期間達十個月以上,或有其他正當理由,
經本府核准者外,不得拒絕參加認證。
六、特教教師參加前點認證,應依其可取得心評人員之級別資格,按第三
點規定繳交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及前一學年參加心評人員研習課程時
數證明文件送本府審查;經審查通過者,由鑑輔會進行認證;認證通
過且經本府核定者,依認證級別取得擔任心評人員之資格。
認證未符合初級心評人員基本資格者,應接受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或
中級、高級心評人員輔導,或參與本市辦理之相關心理評量研習。
七、外縣市介聘至本市服務之特教教師,準用前點規定提供必要之相關證
明文件,接受心評人員資格之審查認證。
八、本府應依特教教師提供審核認證之資料,建置心評人員基礎資料。
九、心評人員應參加本府因應相關心理評量工具開發、增能與輔導或制度
等舉辦之各項研習與工作坊。
十、心評人員應遵守下列測驗倫理與規範:
(一)不得侵害評量工具著作權,亦不得洩漏評量相關內容。
(二)管制型評量應持合格證書者方得施測,且依相關守則辦理。
(三)施測時持審慎態度,並應遵守評量指導手冊規範執行。
(四)對施測學生,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十一、心評人員之評量對象,以依本要點規定轉介或任職學校教學輔導需
要之學生為限,不得擅自接案施測。
十二、心評人員應親自撰寫評估及個案報告,不得由他人代為撰寫。
十三、心評人員違反第十點至第十二點規定,致評量外流或損害個案權益
者,得註銷其心評人員資格,並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十四、心評人員執行校外心理評量工作或出席鑑定安置會議,其所屬學校
應核予公假;每一個案施測,最多核予公假八小時。
十五、各級學校個案之心評工作,由校內心評人員執行。但當學期鑑定安
置申請鑑定之個案數,超過平均校內每位心評人員施測六位個案數
時,或校內無心評人員之學校,得向本府申請他校心評人員支援。
依前項規定申請他校心評人員支援,經本府核准者,應提供心評人
員必要之協助及施測個案之資料。
十六、心評人員應接受本府及鑑輔會之各項督導檢核,督導檢核未通過或
未符合其級別之最低資格者,應予以追蹤輔導;連續二年督導檢核
未通過或或未符合其級別之最低資格者,視情形調整其心評人員級
別。
十七、中級、高級心評人員得優先遴聘為本市特殊教育輔導團團員、薦派
特殊教育專業進修研習及教育參訪,或由本府擇優推薦為本市優良
特殊教育人員。
十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