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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環保局協助區公所清理環境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環清貳字第1010036961號函
法規體系: 環保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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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市容整潔及觀瞻,為免層轉
      通報延誤處理時效,授權基隆市所屬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或區
      長(以下簡稱區長)可直接通知本局清潔隊區隊長或班長,直接協助環
      境清理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儘速清除廢棄物,維護市容整潔及觀瞻,區長可直接通知區隊長協
      助處理下列環境清理事項:
  (一)發生火災或其他災變後遺留現場之廢棄物,所有人無力清除且拋棄
        時,可通知派員協助清理。
  (二)轄內社區或里鄰推動清淨家園計畫,自訂「環境清潔日」定期進行
        環境大掃除時,可通知派員協助社區或里鄰清運廢棄物。
  (三)颱風時發現轄區排水溝渠有堵塞造成淹水狀況時,可通知派員巡視
        疏通水溝。
  (四)轄內里鄰、社區、公寓大廈有報廢欲丟棄之大型家具類廢棄物時,
        可集中訂定日期通知派車清運。


三、里鄰長發現里內遭非法棄置垃圾點或狗大便時,可由區公所通報當地
      班長派員清理。


四、本局協助社區或里鄰清運環境大掃除後之廢棄物,不包括事業廢棄物
      、裝潢廢棄物及不可燃廢棄物 (金屬類或電器類廢棄物、無機類廢棄
      物、灰渣、飛灰固化物、廢觸媒、無機性污泥等)。


五、區長通知區隊長或區公所通知班長,可直接以電話方式通知協助環境
      清理工作,電話聯絡對象 (如附件一 )為本局清潔隊第一區隊 (負責
      仁愛區、暖暖區、七堵區)或第二區隊(負責中山區、安樂區、信義區
      、中正區 ),經區隊長、班長確認屬上述應協助事項後,儘速派員處
      理。


六、本局處理「環境清理受理通報單」(如附件二)案件,執行人員應於勤
      務結束後填寫處理情形,並呈報主管備查。


七、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