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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執行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010189251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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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營建剩餘土
    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取締與管制執行稽查各項事宜,特組成本
    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聯合稽查
    小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小組成員十四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兼任外,其餘成員十三
    人由本府下列業務相關局、處、區公所科(課)長以上人員派兼之,小
    組成員如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
   (一)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基隆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 各區公所代表一人
      本小組任務為取締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案件,
      作業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都發處建管科)於每
      日下午三時前彙整各類書面或電話檢舉案件,並將稽查時間及集合地
      點通知本小組成員準時參加。


三、本小組進行現場稽查作業,車輛及司機派遣由行政處庶務科支援,現
    場秩序維持由本市警察局派員維護。


四、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都發處建管科兼辦之。

五、稽查之違規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稽查後七日內依規對行為人
    裁處,至完全改善為止後副知都發處建管科, 稽查違規對象不明者(
    如營建廢棄物棄於道路範圍)由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清理。


六、現場稽查除召集人外,相關小組成員均應派員參加,並定期每二個月
    召開會議檢討成效。


七、本小組每半年依規定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