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營建剩餘土
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取締與管制執行稽查各項事宜,特組成本
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簡稱本
小組),並訂定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聯合稽查
小組執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小組成員十四人,除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兼任外,其餘成員十三
人由本府下列業務相關局、處、區公所科(課)長以上人員派兼之,小
組成員如不克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
(一)本府工務處代表一人
(二)本府產業發展處代表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科代表一人
(五)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六)基隆市警察局代表一人
(七) 各區公所代表一人
本小組任務為取締本市營建剩餘土石方及營建廢棄物違規堆置案件,
作業方式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建築管理科(以下簡稱都發處建管科)於每
日下午三時前彙整各類書面或電話檢舉案件,並將稽查時間及集合地
點通知本小組成員準時參加。
三、本小組進行現場稽查作業,車輛及司機派遣由行政處庶務科支援,現
場秩序維持由本市警察局派員維護。
四、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都發處建管科兼辦之。
五、稽查之違規事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稽查後七日內依規對行為人
裁處,至完全改善為止後副知都發處建管科, 稽查違規對象不明者(
如營建廢棄物棄於道路範圍)由本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清理。
六、現場稽查除召集人外,相關小組成員均應派員參加,並定期每二個月
召開會議檢討成效。
七、本小組每半年依規定辦理獎懲。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