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基隆市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
合法化面臨之問題,以健全宗教業務發展,特設置基隆市政府輔導補
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法化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解決補辦登記寺廟辦理土地或建物合法化所面臨問題。
(二)彙整補辦登記寺廟土地使用變更或建物合法化,面臨窒礙難行問題
並研析解決方案,提報中央小組研商。
(三)提供補辦登記寺廟輔導合法化成功之案例,俾參考觀摩。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秘書長或指派秘書一人兼任之,其組織成
員由本府民政處處長、地政處處長、工務處處長、產業發展處處長、
環保局局長、消防局局長、交旅處處長、都發處處長擔任之。
四、本小組行政業務,由本府民政處宗教禮儀科負責,辦理補辦登記寺廟
輔導土地或建物合法化相關事宜之諮詢。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召集人指定小組一人擔任主席。
六、本小組會議原則上遇有本市補辦登記寺廟申請輔導案件時,每三個月
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本小組輔導對象為補辦登記之寺廟。
八、補辦登記寺廟申請土地或建物合法化程序如下:
(一)由民政處清查「補辦登記寺廟」土地坐落地段、地號、土地所有權
人、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編定等資料。
(二)對於「都市計畫土地」,由民政處將土地資料移請都市計畫單位,
判斷土地使用是否須辦理變更,對於須辦理土地使用變更者,再由
民政處通知寺廟向都市計畫單位洽辦。
(三)另對於「非都市土地」,其建物興建日期於「非都市土地辦理使用
編定公告日」以前者,由民政處將土地資料移請地政單位,判斷是
否符合「更正編定」要件,對於可能辦理「更正編定」者,再由民
政處通知寺廟向地政機關瞭解應附證明文件及辦理。
(四)補辦登記寺廟位於「非都市土地」,由民政處將土地資料函送內政
部民政司彙整,送請內政部營建署協助查詢是否位屬「限制發展區
」。
(五)補辦登記寺廟土地非位屬「限制發展區」,且土地使用須辦理變更
者,由民政處通知寺廟,提出輔導合法化申請或興辦事業計畫。另
該廟倘有加入所屬教會者,得副知其所屬教會協助辦理土地合法
事宜。
(六)本小組協助補辦登記寺廟辦理土地使用變更或建物合法化,倘涉及
中央法規解釋或執行疑義者,於擬具具體建議後,報內政部民政司
處理。
九、本小組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填載「輔導補辦登記寺廟土地或建物合
法化數量控管表」,並陳報內政部民政司。
十、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小組成員輔導個案績效卓著者得核予獎勵。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