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基隆市道路挖掘申請及管線圖資更新
維護作業,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十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單位為本府工務處。
本辦法所之稱管線單位,係指埋設於路面下之自來水管、瓦斯管線、地下
電力、電信纜線及污、排水幹管事業或主管單位。
所稱路權單位,係指道路權責主管單位。
第 三 條
管線單位首次進行挖掘道路申請作業時,應先向本府申請「基隆市道路挖
掘管理業務系統」(以下簡稱挖掘管理業務系統)登入帳號及密碼,管線
單位應妥善保管帳號及密碼,並於每次使用完畢本網站所提供之服務後確
實登出,以防他人盜用。
第 四 條
管線單位登入挖掘管理業務系統後應依系統之要求填報申請資料、畫設申
請區域,並上傳系統所要求之附件資料。
第 五 條
管線單位於取得挖掘道路許可證後應依許可證所規範之日期及時段於申請
區域內進行施工。
第 六 條
管線單位應於許可證規範之施工期限前,依作業需要向本府提出續證之申
請,本項申請應登入挖掘管理業務系統填報續證申請之資料,由本府審核
通過並發給新申請之挖掘道路許可證方可延長作業期限,若未獲本府審核
通過續證,管線單位仍應依既有之挖掘道路許可證規範期限完成施工。
第 七 條
管線單位於完成挖掘道路申請後,若因單位內作業上之需求必須取消施工
,應發文予本府註銷該申請案。
第 八 條
管線單位於施工完成後,應登入挖掘管理業務系統申報完工,依系統之要
求填報資料,上傳系統所要求之文件資料及照片,並上傳管線異動交換資
料(GML)。
第 九 條
管線單位進行管線之新設、更新之維護工作時,應依下列規定施作管線異
動交換資料:
一、管線測量
(一)管線佈設位置應進行測量定位,測量方法可採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或實施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同時引用內政部之三
等衛星控制點或本府所佈設之加密控制點做為量測之依據。引測前
應進行引用控制點之檢測,每一角度(水平角)之觀測平均值與其
坐標反算所得之角度相較,較差應小於± 20秒,所得邊長平均值經
各種改正計算後,與相應兩點坐標反算之邊長相較,其較差應小於
二萬分之一。
(二)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
1.利用全測站(Total Station)法將各類孔蓋位置資料(包括位置坐
標及孔蓋種類代碼等資料)直接記錄於記錄器內,並以公告之控制
點做為量測引用之依據,如有採用導線測量進行補點時,必須將
位置明確標示出(包括轉點計算所有之方位角及距離資料),並製
作點視距。
2.坐標系統應採用TWD97二度分帶坐標系統。
3.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每測站正倒鏡二測回以上,觀測值之誤差不
得超過十秒。
4.全測站法之導線測量部份整體水平角閉合差不得大於(N為導線總
點數),位置閉合差應小於五千分之一方可使用。
5.孔蓋中心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三十公
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
負五十公分。
6.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高程測量,其高程為間
接高程,其施測成果之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三)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
1.當測量受邊長、氣候及通視問題之限制,應採用GPS全球衛星定
位測量。
2.採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法作業者,應按照「基本測量實施規則」
等規定進行施測。
3.孔蓋中心坐標測量,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其施測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負三十公
分,管線轉折部份之特殊線形測量,其成果之坐標誤差應小於正
負五十公分。
4.孔蓋蓋頂高程與管線轉折點(及分支點)高程測量,其高程為間
接高程,其施測成果之誤差應小於正負二十公分。
(四)管線量測之範圍須起於人手孔蓋(或管線末端),終於人手孔蓋
(或管線末端)。
(五)管線出現轉折點及分支點之位置均應測量坐標及間接高程。
(六)現場測量完成之資料,應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記錄器資料、控制
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及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相關表單,並由
申請挖掘單位或測量技師簽證保障資料品質。
(七) 本辦法所定之測量方法、成果精度及檢測標準引用自內政部「公
共設施管線資料庫系統建置案共通規格」、 內政部「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及「基隆市政府辦理加密控制點衛星定位測量作業手冊」
之規定,若因基隆市地形複雜,導致無法完成本辦法所規範之測
量成果資料,得由路權單位與管線單位另行議定之。
二、施作完成之測量成果資料應進行圖資更新維護作業,其規定如下:
(一)將外業測量之成果於內業進行轉換並數化,並以本府所公布之千
分之一地形圖進行套疊檢核,以確認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依本府規定之管線圖資標準交換格(GML)將數化成果製作標準
交換檔,並於工程完工時由系統提供之圖資更新功能界面上傳更
新圖資。(GML規範依循營建署「公共設施管線交換資料標準」)
。
三、管線單位應交付切結資料以保障所交付之管線異動交換資料正確性
,路權單位得於必要時進行現地抽驗。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