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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7: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立高級中學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1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學貳字第105020443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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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本市市立高級中學(以下簡稱
    各高中)辦理附設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促進國中教學正常化,建立社區型高中,鼓勵就近入學,各高中附
    設有國中部者,其招收高一新生,除可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辦理各項招生外,亦得辦理校內國中部應屆畢業生直升入學。

三、各高中提供直升入學名額,應與基北區高中高職免試名額合併計算。
    高一普通班、體育班及原住民藝能班等直升入學名額以不超過本府核
    定當學年度各班別招生總額之百分之四十為原則。

四、經本府核定之直升入學名額,其報到後所遺缺額,應併入其他各項招
    生管道之錄取名額。

五、各高中應採計學生在校成績,並得將學生特殊事蹟納入採計。

六、各高中應設招生委員會,擬定招生計畫(內容包含招生名額、招生對
    象、參加資格、錄取標準、缺額處理、報名、報到、錄取公告期程等
    規範)及處理申訴與緊急案件,並於每學年度第一學期結束前將所擬
    定之計畫函報本府核備後實施。

七、前點所設之委員會設置委員七至十一人為原則,並置主任委員一人,
    由校長擔任,教務主任及主任輔導教師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校長
    聘請學校行政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擔任。另委員本人或其配偶
    、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當學
    年度參加直升入學之學生時,應自行迴避。

八、參加直升入學學生經錄取報到者,不得再參加當學年度其他各項入學
    方案。

九、各高中直升入學實際報到人數應函知本府,錄取學生名單及參加學生
    成績一覽表留校備查。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