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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國壹字第1120237043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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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五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雜
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學校應依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每學年公布
之收費基準,收取下列費用:
一、雜費。
二、代收代辦費。
前項第一款所定雜費,本市公立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進修部學生免收。


第四條 
代收代辦費之項目及收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科書書籍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二、學生寄宿費:以學期為單位收取。
三、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繳一次會費。代收後交家長
    會管理。
四、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團體
    保險辦法之相關規定收取。
五、午餐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
六、國小課後照顧及國中課後輔導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
七、交通車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
八、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以月份或學期為單位收取。
九、其他代收代辦費:其他學生個人需要及使用之事項,或學校為學生相
    關權益及福祉,接受委託代收代辦之費用,應經學校家長委員會同意
    後,提學校行政會議決議通過始得收費,於收費前以書面向家長說明
    並開立收據。
前項第七款及第八款,逾本府補助之額度,依前項第九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費用收據及學校行政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應依規定年限保存備查


第五條 
學校除依本辦法收費外,不得另立名目收費及自行決定代收代辦項目。

第六條 
原住民、軍公教遺族、現役軍人子女、低收入戶子女、身心障礙學生或身
心障礙人士子女,依相關規定辦理費用減免事宜。
不符前項規定,而核其情形確屬無力繳納者,學校應予協助辦理。

第七條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者,以學生實際離校日期為基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退費:
一、雜費、學生寄宿費及國小課後照顧費: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不予退還。
二、教科書書籍費及家長會費:不予退還。
三、學生團體保險費:依基隆市國民中小學及教保服務機構辦理學生團體
    保險辦法規定辦理。
四、國中課後輔導費:依基隆市中等學校辦理課後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
五、午餐費:依基隆市市立中小學午餐統一作業規定辦理。
六、交通車費及冷氣使用及維護費:依所賸餘之月數比例退還。
七、其他代收代辦費:依收取費用之項目性質及使用情形處理。
依前項規定退費時,學校應發給退費單據,並列明退費項目及數額。
轉入學生之收費,比照第一項規定核算後收取。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修正之第三條第二項,其施行日期由本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