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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終身學習機構輔導訪視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2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社參字第1020145330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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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瞭解所屬終身學習機構(以下簡稱機
    構)之業務及財務狀況,輔導機構提升辦學及服務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府輔導訪視機構包括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大學、原住民族
    部落大學、樂齡學習中心、社會教育工作站、新移民學習中心、成人
    基本教育班。


三、本府輔導訪視實施方式分為定期訪視及不定期訪視二種:
(一)定期訪視:以每年度辦理一次為原則,辦理前得預先通知受訪視單位
    ;訪視內容以行政、環境、課程、教學為主;訪視委員由本府遴聘學
    者、專家擔任,非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交通費;
    訪視後得舉辦綜合座談,由委員現場提出改善建議並與受訪視單位進
    行雙向交流。
(二)不定期訪視: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辦理前不預先通知受訪視單位
    ;訪視內容以行政、環境、課程、財務為主;訪視人員由本府教育處
    相關承辦人員擔任;訪視後得與受訪視單位進行會談,以瞭解其辦學
    之困難及需求。


四、本府輔導訪視結束後,應函知受訪視機構輔導訪視結果。

五、本府輔導訪視結果,列入當年度核發補助款、獎勵金及是否繼續委託
    辦理之參考。訪視結果有缺失者,則予追蹤輔導並限期改善。


六、本要點輔導訪視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處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本要點經終身學習推展委員會審議,簽奉核准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