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淘汰二行程
機車補助作業,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二行程機車,係指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
之二行程機車。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以車籍設於本市之機車,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
一、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檢驗紀錄。
二、於民國一百零一年或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完成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
成報廢手續者。
三、未曾接受政府其他相關淘汰車輛補助者。
前項補助對象不包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之機車。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二行程機車最高以七百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
千五百元整。
前項補助規定額滿即停止受理申請,補助順序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
間為準。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機車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四、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
五、領據(如附表三)。
六、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七、其他經環保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第 七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予申請
人。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 十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