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基隆市各機關、學校、里辦公處
、社區發展協會、社區管理委員會及本市議員建議之苗木申請(以下
簡稱申請單位),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提供苗木申請,受理期間為每年十月至翌年三月,每一單位申請
苗木總數最多以二百五十株為原則。
三、申請單位應填具苗木申請書,以正式公函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苗木核配後,申請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提領,本府僅提供苗木,所需
裝運費用由申請單位自理;因故未能如期提領,亦未再行文申請保留
者,本府將撤銷其申請。
五、核配之苗木需確實依申請地點栽植,不得將接受配發之苗木閒置、棄
置不予種植。栽植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栽植前後全景比對照片函復
本府,並加強植栽維護管理工作。
六、申請種植綠美化地點不得有重複接受或替代其他政府機關經費補助種
植苗木工程。
七、不得將接受本府配發之苗木轉售圖利,或將苗木應用於商業廣告贈送
之行為。
八、如有本要點第五點至第七點所列情事者,依照育苗之市售價格追繳種
苗價金。
九、申請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