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殯葬管理所)為激勵員工工作潛能,提昇
殯葬服務形象及工作效率,並落實殯葬業務革新,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
九條第三款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給對象:殯葬管理所編制內人員及由基隆市府核准有案之約僱(臨時)
人員、技工、工友、職務代理人等實際從事殯葬業務之人員。
第三條
經費來源按殯葬管理所當月實際規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二十提列支給,當月
實際可提之規費不敷分配時,其獎金應比例降低。
第四條
支給標準以實際從事化妝室、火化場及治喪服務相關工作人員每人每月最
高新台幣三萬元範圍內,行政人員則按上述工作人員標準百分之十六內,
各按其工作項目及支給標準表(如附表)類別支給。
第五條
本提成獎金依本辦法規定標準按月發給實際擔任工作之人員,員工當月到
、離職者,其獎金按實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第六條
殯葬管理所員工因曠職(工)、請假、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留職停薪
或受行政懲處、懲戒處分及刑事訴追者,其獎金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曠職(工)半日以內者,扣除一個月獎金百分之二十;曠職(工)已
達處分規定者,按其受行政處分標準依本項第五、六款規定扣除獎金
。
二、請事假一日以上者,按日扣除獎金,另請事假以外之其他假別(不含
補假)及行政院規定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者,按日扣除獎金百分之
五十。
三、公假在七日以內者不扣,超過七日者自第八日起按日扣除獎金。
四、請延長病假、因案停職或留職停薪及依規定復(到)職,均按當月實
際在職日比例核發。
五、受行政懲處者,每申誡一次扣除懲處當月獎金百分之三十,每記過一
次扣除懲處當月獎金全部,記大過者,扣除自懲處當月起三個月獎金
全部。
六、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每申誡一次,扣除懲戒當月獎金全部,記過以
上之處分者,扣除自懲處當月起三個月獎金全部。
七、本辦法實施後,因執行職務受刑事訴追,經一審法院判決有罪者,自
有罪判決宣告日起至終局判決確定日止,停發全部獎金。但經無罪判
決確定者,自終局判決確定之翌日起,恢復發給獎金,停發期間全部
獎金,並應補發。
因要求、期約或收受任何餽贈而受前項第五、六款規定之處分者,自懲處
或懲戒日起停發一年獎金,並自懲處或懲戒日次月起執行;除懲戒處分外
,功過得相抵並自相抵日次月依比例規定恢復核發。
第七條
本辦法核准施行日起,原已支領殯葬職務加給或依規定支領獎金者,併同
廢止核發之。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