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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特貳字第1020147559B號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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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各項特殊教育政策,瞭解市立高級中等
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提升特殊教
育服務品質,特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府為督導、考核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應每年辦理評鑑。


第 三 條
評鑑對象為市立高級中學及市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公私立幼兒園。


第 四 條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處(以下簡稱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相關業務組織
人員及評鑑委員由教育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評鑑委員應包含各領域相
關專家學者、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家長代表、教育行政代表等。評鑑委員職
掌如下:
一、協助擬定評鑑實施計畫。
二、指導評鑑工作。
三、評鑑項目及標準研定。
四、督導受評學校,提出待改進與建議事項。


第 五 條
評鑑內容包含行政組織及運作、課程與教學、輔導與轉銜、相關資源與服務
及其他特殊教育業務。


第 六 條
評鑑流程為公布評鑑項目及標準、進行評鑑工作、公布評鑑結果、依評鑑結
果辦理成效追蹤。


第 七 條
評鑑方式得以資料檢閱、參觀教學活動、設備與環境訪察、晤談、問卷調查
、座談會等方式檢核各校執行特殊教育之情形。

第 八 條
評鑑實施前半年需公告評鑑實施計畫與受評學校。


第 九 條
教育處於評鑑結束後,應召開評鑑檢討會議,並公布評鑑結果,對成績優良
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第 十 條
評鑑報告書公布後一個月內,受評鑑學校應就未通過項目或待改進事項提出
改善措施或計畫報教育處核備,教育處應列管各校改進情形,並視需要進行
追蹤輔導。


第十一條
教育處每年應編列預算辦理評鑑工作。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