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淘汰二行程機
車換購電動機車補助作業,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二行程機車:指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含)出廠之二行程機
車。
二、電動機車:依「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由經濟部
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生產或代理商進口,並取得經濟部工業
局「TES電動機車標章」之電動機車。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本市之自然人及設立登記於本市之法人。但不包括公
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二、二行程機車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車籍設於基隆市。
(二)回收或報廢當年度或前一年度有機車排氣檢驗紀錄。
(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或民國一百零二年度完成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
下簡稱環保署)認可之機動車輛回收商回收車體及向公路監理機關完
成報廢手續者。
三、補助電動機車: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可掛牌之電
動機車,購置日期以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為準
,且車籍設籍地為本市。
四、補助限制:每人限補助一輛電動機車,額滿即停止補助,補助順序以環
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準。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機車最高以二十四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一萬
三千元整。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至附表三)。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政府
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機車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影本。
四、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車主存查聯影本。
五、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
六、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四)。
八、金融機構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九、其他經環保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第 七 條
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非同一人,除填具申請表,並應檢
具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與汰舊二行程機車車主共同簽署之保證書(如附表五
),由新購電動機車車主提出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應
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成
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付予申請人
。
前項補助案,所購置之電動機車於補助款取得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變更車籍至
其他縣市。申請人應就其核撥補助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 十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