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於幼生家長了解各項收、退費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所收費項目計有:保育費、交通費、延時收托費、午餐費、點心費及工
作材料費,於註冊時依收托別一次繳清半年費用。上述各項收費標準訂定
及變更,應報基隆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第 四 點
午餐費及點心費在每月十五日以前中止收托者,當月費用以半個月計算,
餘如數退還;在每月十六日以後中止收托者,當月不退費,餘如數退還。
第 五 條
工作材料費一經繳交恕不退還。
第六條
其他代辦費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如數退還。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第二條修正部份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