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立托兒所收、退費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09 月 11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前貳字第1010191273B號 令
法規體系: 教育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第 一 條
基隆市立托兒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便於幼生家長了解各項收、退費事宜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所收費項目計有:保育費、交通費、延時收托費、午餐費、點心費及工
作材料費,於註冊時依收托別一次繳清半年費用。上述各項收費標準訂定
及變更,應報基隆市政府核備後實施。


第 四 點
午餐費及點心費在每月十五日以前中止收托者,當月費用以半個月計算,
餘如數退還;在每月十六日以後中止收托者,當月不退費,餘如數退還。


第 五 條
工作材料費一經繳交恕不退還。


第六條
其他代辦費已製成成品者,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如數退還。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第二條修正部份條文,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