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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醫療機構受理各機關團體活動支援救護實施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衛醫貳字第1020029735B號令
法規體系: 衛生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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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基隆市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為有效管理支援救護業務,避免醫療資
源之浪費,特依據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基隆市醫療機構受理各機關團
體活動支援救護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救護支援之地點以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為原則。


第 三 條
活動救護派遣由衛生局協調該局及轄屬機構 (指慢性病防治所及各區衛生
所)、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及民間救護車公司共同輪派。


第 四 條
救護支援之範圍以下列活動為限:
一、具劇烈或危險之活動:運動及水上活動賽事、聖火傳遞、路跑、跨年
    晚會等。
二、具有特殊救護服務需求之活動:如身心障礙者、特殊疾病病友之活動
    。
三、本市年度定期舉辦之大型活動:如端午龍舟競賽、中元祭花車遊行、
    放水燈、大武崙澳沙灘音樂會、跨年晚會之相關活動。
四、經衛生局審查認定之其他大型活動。
前項屬室內之靜態活動:如音樂會、晚會、開會、成果觀摩會及聯誼活動
、自強活動則不予支援。


第 五 條
活動救護申請方式如下:
一、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請求支援救護工作時應於活動前十四天函文並
     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向衛生局提出申請,未於限期內提出申請,不
     予受理。
二、衛生局依活動之危險程度協調轄屬機構、本市公私立醫療院所或民間
     救護車公司支援並回復申請單位。
三、衛生局所屬衛生所同仁若奉派支援救護時間為平常日,應以休假方式
     配合支援之。


第 六 條
醫護人力之派遣原則如下︰
一、於各級學校內辦理之活動,由學校校護負責救護工作。
二、其他活動則以衛生局之專業立場依活動內容決定支援醫護人力,以避
    免醫療資源之浪費。


第 七 條
各機關團體請求支援救護時,支援單位得收取必要之相關費用。         
前項費用收取項目及金額基準如附表二。


第 八 條
各主辦活動單位申請支援時,其相關費用由各主辦單位自行籌編。


第 九 條
支援救護醫療機構收取費用後,應提供收據供申請之機關團體辦理核銷。


第 十 條
各機關團體辦理活動申請支援時,應於活動期間明顯地點設置救護站並備
妥必要基本設備(帳蓬、燈、桌椅),若需支援救護車,則應規劃方便車輛
出入之停放地點,以便及時迅速護送病患就醫。


第十一條
支援單位應確實依照申請表內之時間、地點及人員配置至活動現場待命。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