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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稽核壹字第1100255884號函
法規體系: 政風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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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
    採購,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
    府採購法令,及就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
    料,辦理稽核監督。
    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補助辦理之採購,其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
    計處處長兼任;稽核委員十五人以上,由市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
    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派)兼之。
    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稽核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政風處副處長兼任;置組長及幹事各一人,綜理本小組日常
    事務;稽查人員三人,協辦本小組業務。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

六、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
          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六)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七)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
          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稽核委員有第五點情形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
    職務。

七、本小組稽核委員會議,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為辦理採購稽核監督事宜,得向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調閱有關
    資料。
    本小組發現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
    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十、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對
    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本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採購機
    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