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稽核監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
採購,設採購稽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之任務為稽核監督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無違反政
府採購法令,及就辦理採購之書面、資訊網路或其他有關之資訊、資
料,辦理稽核監督。
本小組稽核監督範圍如下:
(一)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採購。
(二)法人或團體接受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補助辦理之採購,其補助
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
(三)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之採購。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主
計處處長兼任;稽核委員十五人以上,由市長就政風人員一人及具有
採購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聘(派)兼之。
稽核委員任期二年,期滿時得續聘(派)之。
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人員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意見
;必要時,並得委託專業人士協助稽核。
稽核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政風處處長兼任;置副執行秘書一人
,由本府政風處副處長兼任;置組長及幹事各一人,綜理本小組日常
事務;稽查人員三人,協辦本小組業務。
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小組成員:
(一)犯貪污或瀆職之罪,經判刑確定。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尚未復權。
(四)專門職業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或撤銷、廢止執業執照之處分
。
六、稽核委員辦理稽核監督,應公正行使職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假稽核監督之名,妨礙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依法辦理採購。
(二)接受不當饋贈或招待。
(三)藉稽核監督之便,蒐集與稽核監督無關之資訊或資料,或為其
他不當之要求。
(四)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所獲資訊或資料。
(五)洩漏應保密之稽核監督時間、地點及對象。
(六)未經稽核小組指派,自行辦理稽核監督。
(七)從事足以影響稽核委員尊嚴,或使一般人認其有不能公正執行
職務之事務或活動。
稽核委員有第五點情形或未能依前項規定公正行使職權者,應解除其
職務。
七、本小組稽核委員會議,每年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得隨時召開之。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小組為辦理採購稽核監督事宜,得向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調閱有關
資料。
本小組發現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辦理採購,有重大異常情形者,得經
召集人指定稽核委員,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稽核監督。
十、本小組稽核監督採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本府或所屬機關學校,對
採購標的進行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所生費用,於檢驗、拆驗、化驗或鑑定
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者,由本府負擔;與契約規定不符者,由採購機
關依招標文件或契約規定辦理。
十一、本小組對外行文,應以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