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使身心障礙學生獲得適性教育與有效之輔導,充分發展
身心潛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係指基隆
市(以下簡稱本市)所轄之市立高級中學及公(私)立國民中學、國民
小學、幼兒園。
三、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為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符合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者。
四、學校及幼兒園應主動發覺、轉介疑似個案,並依本市轉介流程向本市
鑑輔會申請鑑定,以確認個案之障礙類型、安置班級類型與特殊需求
內容,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
五、學校及幼兒園應依鑑輔會鑑定安置決議安置身心障礙學生,並視身心
障礙學生需要申請巡迴輔導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
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習輔具、無障礙設備設施、交通服務相關
協助,並妥善運用與管理,提升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成效。
六、學校及幼兒園應每年定期檢核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之適切性,及是否滿
足其特殊需求,如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召開安置及輔導會議,
確認前次鑑輔會鑑定安置決議已不符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時,應依
本市轉介流程向本市鑑輔會申請重新鑑定安置。
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障礙之身心障礙學生,應於接受特殊教育服務一
年後,每年依本市轉介流程向本市鑑輔會申請再鑑定。
七、學校及幼兒園應依下列原則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最少限制之環境:
(一)應依身心障礙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予以安置,計畫變更時,應重新
評估其安置之適當性。
(二)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其他一般生一同接受適當之教育。
(三)身心障礙學生身心狀況明顯改變或有不適應情形時,得調整其安置方
式;並不得以課業成績作為使該身心障礙學生離開普通班之唯一因素
。
八、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每班招收以不超過三名為原則,學校及幼
兒園應就身心障礙學生之障礙情況作妥善安置。
九、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依下列原則酌減:
(一)普通班每安置一名身心障礙學生,酌減一至三名普通班學生,但有特
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二)普通班一般生總人數低於二十名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依前項規定酌減人數致需增加班級數時,應專案報請本府核准。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