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為落實本市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
動,擴展學生學習領域,增加學習經驗,整合學習效果,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配合各學習領域課程教學之需要,並擬定相關實
施計畫(含課程設計、學習單或學習手冊),以落實校外教學活動之
實施。
三、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應善用社區資源,以學生生活經驗為中心,由近而
遠妥適規劃,避免以遊樂為主之校外教學活動。
四、學生參加校外教學活動,應出具家長同意書,如為收費性質的活動,
不得強制學生參加。未參加校外教學之學生,學校應安排相關學習活
動。
五、校外教學之費用由參加學生及自願參加家長付費參與,隨隊之教職員
工交通食宿等費用,由學校相關經費覈實支應。
六、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時,應指派有關人員實地瞭解活動路線、餐宿
地點,及參訪對象之合法性,並應注意意外事件發生時之逃生途徑,
與相關因應措施,以維師生安全。
七、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如需乘坐交通工具,應遵照教育部發布之「
學校辦理校外教學活動租用車輛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八、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