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落實中央之政策,避免危害發生,對施
工中違章建築,採強制拆除措施,以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產生,特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依本作業規定應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係指符合下列任一款要件者:
(一)施工中之違章建築,屬於依法無法補辦手續者。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構成危害公共安全者。
三、違建查報人員應就其責任區,發現前點之違章建築時,應查明確認後
,於發現二日內現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並填具「違章建築查
建核定人員調閱相關資料後,會同拆除組人員於三日內(遇假日順延)
至現場以「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及「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
」認定違建範圍,並交由違建人收執或現場公告拍照存證。
四、拆除組人員依「違章建築核定拆除通知單」所載查報範圍及內容執行
拆除作業,如遇陳情人對核定拆除通知單之內容有疑義時,由核定拆
除人員配合說明。
施工中違建之查報及拆除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查報人員發現屬本作業規定第二點之施工中違章建築,應於現
場張貼勒令停工通知單拍照存證,併同查報單函報本府。
(二)施工中之違章建築經現場張貼勒令停工單後,如有繼續施工情
形,查報人員應立即填發二次勒令停工單張貼並陳報本府依建
築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辦理。
五、查報人員對於施工中之違章建築未為立即查報,致影響拆除時效者,
由本府都市發展處及各區公所依規辦理。
六、本府拆除組人員填具「違章建築拆除時間通知單」通知違建人,以函
文送達違建人或現場公告之次日起,限五日內由違建人自行拆除,於
公文送達違建人或現場公告之五日後派員複勘,倘該違建仍未自行拆
除者,由本府排定三十日內執行拆除;依違建面積、材質租僱必要拆
除機具、人力或由得標廠商依開口契約規定執行拆除作業。惟結構堅
固、面積龐大或其他特殊情況者,不能於三十日內拆除完畢,拆除組
應將查報資料及執行情形造冊簽辦。
七、違章建築經拆除後,依規定檢附拆除前及拆除後之照片,填寫結案單
辦理結案。
八、本作業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