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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文化局展演藝術諮詢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基文展壹字第1020001603號函
法規體系: 文化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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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市民美學素養,提供市民優質
     之展演藝術環境,特設置基隆市文化局展演藝術諮詢委員會 (以下
     簡稱本會)。


二、本會委員應就本市展演藝術發展目標提供下列事項之諮詢與具體可
     行建議:
    (一)提升市民美學素養,增進不同社群及年齡層之多元藝文欣賞人
        口。
    (二)培養展演藝術人才、鼓勵多元之藝術創作,以健全藝文生態。
    (三)營造優質之公共與私人之藝術交流平台。
    (四)保存及建構美術、表演藝術史料,並展現其歷史意義及影響。
    (五)其它展演藝術活動之策畫、執行。
    前項第(五)款與委員本身有利害關係之建議,應予迴避。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以本局局長為召集人,除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餘由本局就下列人士遴聘之:
    (一)展演藝術專業類:本市展演藝術創作及工作者。
    (二)藝術評論、藝術教育或藝術行政專業人士。
    (三)展演空間之營運、行銷、推廣專業人士。
    (四)其他專業類:文史、社區營造、環境空間或其它專業領域。
    前項第(一)款之人數,需超過委員總人數二分之一;惟為促進兩岸
    文化交流,得增設一至二位大陸學者專家。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出缺時應予補聘,
    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並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之一代理。

 
六、本會需由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

七、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得為本局推動相關業務之重要參考。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出席會議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九、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內支應。

十、本設置要點自函頒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