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新購電動機車補助業務,以防制空氣
污染,特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基隆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
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電動機車如下:
一、第一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或代理商所生產或
進口之已申請並通過購置補助之鋰電池電動機車,並經交通部車輛型
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可掛牌電動機車。
二、第二類:經交通部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之可掛牌電動機車。
第 四 條
本辦法補助條件如下:
一、補助對象:設籍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自然人及設立登記於本
市之法人。但不包括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
二、補助車輛: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含)後新購入之電動機車,
購置日期以中華民國交通部所核發之機器腳踏車行車執照發照日期為
準,且車籍設籍地為本市。
第 五 條
本辦法補助之電動機車,第一類最高以二十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
台幣一萬元整。第二類最高以二十輛為上限,每輛補助金額為新台幣五千
元整。
前項補助順序以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及時間為準;預算總金額為新台幣二
十萬元,每人限補助一輛,預算執行完畢即停止補助。
第 六 條
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相關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車主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如為法人者請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或經政
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如附表二)。
三、新購電動機車行車執照正反面影本(如附表二)。
四、購車發票收執聯影本(如附表三)。
五、新購電動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如附表三)。
六、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領據(如附表四)。
八、其他經環保局認定須補充之文件。
第 七 條
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環保局通知,申請人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人逾期未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
完成補正者,環保局應駁回其補助之申請。
第 八 條
申請補助案經審核通過後,補助款由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後撥
付予申請人。
前項補助案,所購置之電動機車於補助款取得日起算一年內不得變更車籍
至其他縣市,申請人應就其核撥補助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所得。
第 九 條
申請補助者所檢附之文件有不實造假情事,撤銷其補助,並追繳已領補助
款。
第 十 條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發布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