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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註銷應收歲入及保留款作業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財務壹字第1120229269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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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各處暨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辦理
    註銷應收歲入(保留)款者,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原則規定辦
    理。

二、本作業原則所稱業務主管單位,係指本府各一級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
    。
三、各單位對其經管之各項應收歲入(保留)款,應積極收繳及辦理移送執
    行,不得積壓延誤。如因特殊情形,經查明確有註銷之必要者,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單位因公司解散、停業或當事人所在不明致無法收訖政府各類應
      收歲入(保留)款者,應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
      核准後由業務主管單位函轉審計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財
      政處。
  (二)各單位所為之行政處分,如經原處分機關、訴願機關、行政法院撤
      銷原處分者或行政處分具有無效之事由者,可依權責機關之相關核
      定文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據以辦理註銷。
  (三)各單位經管已取得執行憑證之應收歲入(保留)款,經依規定逐年稽
      催而無結果,如逾行政執行法或相關法令規定之執行期間者,應檢
      同稽催證明及有關證件,以逐案或彙案方式,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
      關首長核准後由業務主管單位函轉審計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主計
      處及財政處。
  (四)各單位接受中央政府之補助款或受委託執行各項工程產生之代辦工
      程服務收入,其預算與實際結算差異數,可依實際執行狀況自行辦
      理註銷。
  (五)各單位當年度發現帳載錯誤者,可自行辦理註銷;申請保留經核定
      後,於日後年度始發現帳載錯誤者,應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
      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業務主管單位函轉審計機關備查,並副知
      本府主計處及財政處。
  (六)各單位因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依照前述規定辦理註銷者,應敘明原
      因並檢同有關證件,簽會相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核准後由業務主管
      單位函轉審計機關備查,並副知本府主計處及財政處。

四、稅課收入及稅賦罰鍰因徵課作業有別於其他業務,依實際作業需求,
    排除第三點規定,仍依原有方式辦理相關保留及註銷,但稅捐機關應
    自行管控催繳相關案件。

五、本府所屬二級機關請分別函報業務主管單位依本原則函轉審計機關辦
    理。

六、本原則奉市長核定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