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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溫泉經營許可申請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0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發壹字第1100233816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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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基隆市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案,特
    設本府溫泉經營許可申請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基隆市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案之審查。
    (二)基隆市溫泉經營許可內容變更申請案之審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觀
    光及城市行銷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財政處處長。
    (五)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六)申請溫泉經營許可案所在地之區公所區長。
    (七)具有應用地質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八)具有水利工程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二人。
    (九)具有財務專門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本小組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公所及當
    地溫泉業者代表列席,並參與實地勘查。

四、本小組應於受理溫泉經營許可申請或溫泉經營許可內容變更申請之日
    起一個月內成立,並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
    召集人代理。

六、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除召集人及副
    召集人外,無法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議案之表決,
    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七、本小組委員有關利益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
    規定辦理。

八、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