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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招壹字第1020171338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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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行 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
    經建會)「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施行,擬統籌協調基隆市(以下簡稱
    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推動事宜,整合本府及本市各單位資源,
    營造本市有利之貿易經營環境,促進本市商品、人員、資金及資訊之
    自由流動,創造本市商業契機,積極推動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發展,
    特設「基隆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本推動小組
    )。


二、本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經建會「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案,據以擬定並推動各項市政因
    應措施。
(二)協調本府及本市涉經濟發展之相關單位,研議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各
    項政策暨具體可行方案,並建立制度化、橫向溝通聯繫管道。
(三)其他與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發展相關之重要事宜。

三、本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秘書長兼任,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成員外,其餘成員,由本
    府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旅遊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財政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研考處處長。
(十)本市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市稅務局局長。


四、本推動小組由本府產業發展處擔任秘書單位,負責本府自由經濟示範
    區單一窗口暨推動事宜,並辦理行政幕僚業務;有關經建會自由經濟
    示範區政策施行及本推動小組開會議決事項,應依權責分行本府或本
    市各相關單位主政,其他單位協助辦理。


五、本推動小組會議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開。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六、前點會議,得依議題性質邀請業務相關之公務機關及民間團體出席,
    並得邀請本市相關業界代表及地方人士與會。


七、本推動小組兼任成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