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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推動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產服壹字第1140200568號函
法規體系: 產業發展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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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發會)自
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施行,統籌協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
計畫推動事宜,特設基隆市政府自由經濟示範區計畫推動小組(以下簡稱
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配合國發會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案,擬定並推動各項市政因應措施。
 (二)協調相關單位,共同研議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各項政策暨具體可行
    方案,並建立制度化及橫向溝通聯繫管道。
 (三)其他與本市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發展相關之重要事宜。

三、
推動小組置委員十四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任;一人為
副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府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本府交通處處長。
 (三)本府工務處處長。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處長。
 (五)本府社會處處長。
 (六)本府地政處處長。
 (七)本府財政處處長。
 (八)本府主計處處長。
 (九)本府綜合發展處處長。
 (十)基隆市衛生局局長。
 (十一)基隆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基隆市稅務局局長。
推動小組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四、
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副處長兼任,綜理會務;置
工作人員二至三人,由本府遴派現職人員兼任。

五、
推動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
集人代理;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

六、
推動小組委員無法親自出席會議時,得指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代表出席。

七、
推動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八、
推動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