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府暨所屬各區公所能有效管理並整
頓轄區內空地空屋作業,改善環境衛生,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九
款規定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考評重點如下:
一、市查處小組:各單位業務參與程度及推展成效。
二、各區查處小組:各區每月實際執行案件數及現場實地抽查結案列管案
件。
第 三 條
考評方式分為書面資料審查占七十分及不定期實地抽查占三十分,總計一
百分,每半年評比乙次並辦理敘獎。
書面審查占七十分,依每半年各區查報案件及結案列管案件執行數量之評
分標準評比,如執行績效評分表(如附表)。
前項各類案件評分重點依附表所列標準評分,查報案件數超過三十一件以
上者,每一件加書面審查積分零點五分;結案列管案件數超過四十件以上
者,每一件加書面審查積分一分。以上各類加分加滿至書面審查總分七十
分止。
抽檢結案列管案件合格率佔三十分,由環保局不定期抽檢各區結案列管空
地空屋之環境整潔、雜草高度及積水容器清除成果,針對其合格率每半年
統計乙次。
各區規劃再利用案件於考核期間內「完成」者(未包含規劃施工等前階段)
,每件加積分五分,加滿至總分一百分分為止。
每半年統計陳情案件,如經查證未通報屬實者,一案扣一分,於總分扣減
。
第 四 條
前條執行績效評分案件數每年檢討修正之。
第 五 條
各區成績總積分達九十五分以上列特優;九十分以上列優等;八十分以上
列甲等;七十分以上列乙等;六十九分以下列丙等,敘獎額度如下:
一、特優(九十五分至一百分) 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承辦人員記功
二次
二、優等(九十分至九十四分) 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承辦人員記功
一次
三、甲等(八十分至八十九分) 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承辦人員嘉獎
二次
四、乙等(七十分至七十九分) 機關首長、業務單位主管、承辦人員不記
功過
五、丙等(六十九分以下) 機關首長、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各記申誡乙次
,並公布成績及缺點。
第 六 條
市查處小組召集人、執行秘書、各委員、幕僚執行單位對本業務參與及推
展有具體成效者,每年依「基隆市政府暨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勵標準表
」敘獎。
第 七 條
考評作業由本查處小組幕僚機關負責規劃執行。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