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管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事宜,特
訂定基隆市行道樹懸掛燈飾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燈飾,係指基隆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辦法第七條第一
項第三款規定之內容。
為美化都市景觀、營造環境氣氛為目的之低能量燈光設備,燈泡耗
電能量在一瓦以下者。但燈柱及電動燈光,不在此限。
三、本注意事項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工務處為管理單位(以下簡稱
工務處),負責受理行道樹懸掛燈飾之申請、審核及管理等事宜。
四、申請於行道樹懸掛燈飾,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資格:政府機關、團體、公司行號、自然人均可申請。
(二)申請程序:申請人應檢附工務處提供之申請表,敘明懸掛期間
、懸掛地點、懸掛方式、供電來源及安全措施等資料,備函向
工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始得懸掛。申請人經核准後,即為
設置人。
(三)申請期限:申請人須於懸掛日之前七日至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
(四)懸掛期間:懸掛期間最長三個月,若須延長懸掛期間,應於期
限屆滿前七日,重新申請。
(五)燈飾之懸掛,不得影響行道樹之正常生長與行道樹之維護作業
。工務處得依現地行道樹生長狀況,核定燈飾之懸掛密度;工
務處若須修剪已懸掛燈飾之行道樹,設置人須妥予配合。
(六)申請人於申請懸掛燈飾時,每懸掛一株行道樹應向工務處繳納
新臺幣一千元之保證金。但政府機關得予免繳。
五、申請人依前點規定提出申請時,工務處應予以審核。但同一地點、
同一懸掛期間有二個以上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除因政府機關為優先
審核對象外,以申請表收件時間較早者,先予審核,經核准者始得
懸掛。
前項經工務處核准但尚未至懸掛始日七日前,若有政府機關為辦理
民俗節慶、藝術文化等活動而申請於經核准之同一時、地懸掛者,
工務處得廢止原核准處分,另行審核該政府機關之申請。
六、電力之供應應由設置人負責,所有與電力供應相關之設備,須詳加
考慮其公共安全性,並使其對行道樹、景觀及交通等情事無不良影
響。
七、燈飾懸掛期間,設置人應派專人巡查,以為管理及維護。遇有損壞
、脫落之情形,應即予以改善,並接受工務處之督導。燈飾懸掛期
滿後,設置人應於翌日自行拆除完畢。
八、已核准懸掛之燈飾,如經中央氣象局發布北部地區陸上颳風警報或
強風特報時,設置人應即自行拆除,於颱風警報或強風特報解除後
,再恢復懸掛至原核准期限屆滿日。
九、有未經申請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或違反本注意事項懸掛燈飾者,工
務處得逕予拆除。如懸掛期間發生人身傷害、財產損害等相關事由
,由設置人負賠償及法律責任,工務處並得立即停止其設置並予清
除。有關清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向設置人追償
。
十、申請人所繳交並未經工務處扣除之保證金,應於懸掛燈飾拆除完畢
或原核准處分被廢止後七日內發還。
十一、未經工務處核准而擅自懸掛燈飾、提早懸掛、懸掛期滿未拆除或
懸掛期間有損壞、脫落等情形者,移請本市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
清理法規定處理之。
十二、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