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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都建壹字第1020171737號函
法規體系: 都市發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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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
    ,特設立基隆市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轄內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之跨工程、跨機關及撮
    合協調事項。
(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交換利用與費用編列之協調事項。
(三)有關審核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執行成果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與流向管理制度之擬訂。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參議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或單位代表
    兼任:
(一)本府工務處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一人。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一人。
(五)本府交通旅遊處一人。
(六)本府教育處一人。
(七)本市環境保護局一人。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或
單位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執行秘書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
    長指定所屬科長兼任,協助綜理業務;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都市
    發展處辦理。
    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並得
    視業務協調之需要,召開臨時會;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之一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基隆市轄內中央部會、機關
    及鄰近相關縣市派員出席,以協助推動跨機關之土方交換利用。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請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