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策劃、協調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業務
,特設立基隆市公共工程土方交換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
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有關本市轄內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之跨工程、跨機關及撮
合協調事項。
(二)有關營建剩餘土石交換利用與費用編列之協調事項。
(三)有關審核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執行成果之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府營建剩餘土石方交換與流向管理制度之擬訂。
三、本小組設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參議兼任,一人為副
召集人,由都市發展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或單位代表
兼任:
(一)本府工務處一人。
(二)本府都市發展處一人。
(三)本府地政處一人。
(四)本府產業發展處一人。
(五)本府交通旅遊處一人。
(六)本府教育處一人。
(七)本市環境保護局一人。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如因故未能親自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或
單位指派代表出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執行秘書由本府都市發展處處
長指定所屬科長兼任,協助綜理業務;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都市
發展處辦理。
本小組為辦理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協調,得邀請學者、專家擔任諮
詢顧問。
五、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會議以每季召開一次為原則,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並得
視業務協調之需要,召開臨時會;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
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無法主持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之一代理之。本小組會議並得邀請基隆市轄內中央部會、機關
及鄰近相關縣市派員出席,以協助推動跨機關之土方交換利用。
七、本小組決議事項,於簽請市長核定後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