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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未立案宗教場所輔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民禮貳字第1020178403號函
法規體系: 民政類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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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全
    宗教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完成寺廟登記或財團法人教
    會(堂)設立許可,而供公眾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類別如下:
 (一) 神壇:私人設壇供奉神祇,其規模不具寺廟登記要件,而供公眾從
      事膜拜儀式及宗教活動者。
 (二) 未登記寺廟:具寺廟外觀之獨棟建築物,而供公眾從事膜拜儀式及
      宗教活動者。
 (三) 宗教集(聚)會所:供信(教)眾進行傳道修持等集體宗教活動之場所
      。

三、本要點之主管單位為本府民政處(以下簡稱民政處),協辦單位(機
    關)為本府都發處、產業發展處、社會處、教育處、本市警察局、消
    防局、環境保護局、衛生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四、民政處得邀請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參加研習會或座談會。

五、區公所應不定期派員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並將訪查情形表(附
    表一)函報本府,發現有違反相關法規情事時,應將違規情形函報各
    該權責單位(機關)處理。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行為,由本府協辦(權責)單位(機關)依
    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妨害風化或其他犯罪行為以及未經許可佔
      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害交通者,由本市警察局依法處理。
(二)藉符咒邪術或其他不當方法宣稱醫療效能或供給葯品者,由本市衛
      生局依法處理。
(三)使用擴音設施製造噪音、燃燒紙錢致產生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
      由本市環保局依法處理。
 (四) 違規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或搭蓋違建,由本府都發處依法處理。
 (五) 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由本市消防局依法處理。
 (六) 學校上課時間,非經學校同意,不得容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參
      與宗教活動。
      容留高中職中途離校學生或國中小學中輟生從事違規或不法行為,
      由本市警察局及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相關規定處理。
 (七) 違反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者,由本府產發處依法處理。
(八)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七、區公所及民政處應就未立案宗教場所予以清查列冊提供本市消防局;
    再由本市消防局將執行消防宣導診斷訪視情形提供民政處。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涉有違反法令行為,由區公所辦理訪查,必要
    時會同轄區員警查訪,並填報違規事項表(附表二)函報民政處,依違
    規事項分別由本府各權責主管單位(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由民政
    處邀集權責主管單位(機關)共同會勘查處。

九、 執行本要點績效卓著者得核予獎勵。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