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申請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基府觀銷貳字第1020178115B號函
法規體系: 觀光及城市行銷類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循交通部觀光局為協助政府機關(構)
    及依法設立之觀光相關產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宣傳推廣政府政策
    及觀光業務,以提升其於觀光服務品質之目的,特訂定本須知。

二、申請資格如下:
(一)凡經政府機關立案通過之公私立團體均可申請。
(二)文宣品需符合下列項目之一,本府始受理申請:
    1.政府單位推廣之觀光旅遊、觀光活動宣導:政府單位主辦、協辦或
      列名指導單位之觀光旅遊活動及宣導資訊等文宣品。
    2.與本府合辦基隆市觀光旅遊活動或合作性質:本府主、協辦之活動
      或與本府有合作關係之公私團體舉辦之活動,且活動性質需與基隆
      市之觀光旅遊推廣工作相關。
    3.純屬基隆市之觀光旅遊推廣:公私立機關團體辦理之基隆市觀光旅
      遊活動、經營之基隆市觀光旅遊景點、旅遊行程、旅館、飯店、交
      通等推廣資訊。
(三)凡內含商業廣告之文宣品內容應以觀光旅遊推廣為主,而非以商業營
    利為主要目的,內容若過於商業化而有違服務大眾之公共利益目的時
    ,本府得不予受理。

三、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應於預定開始放置日七個工作天前填妥並備齊下列表格文件
    (請逕自從本市觀光旅遊服務資訊網站下載或親自本府交通旅遊處(
     觀光行銷科),地址:基隆市中正區信二路三0一號三樓 ,電話(0二
     ) 二四二七四八三0)以快遞或於上班時間親治本府交通旅遊處( 觀
     光行銷科)辦理(如有缺件,恕不受理):
     1.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申請書一份(需加蓋公司機關大、
       小章或機關印鑑證明)。
     2.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委託書(如屬委託性質)一份。
     3.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文宣放置同意書一份。
     4.實際文宣品樣張(或與實際內容相符之電子檔案)一份
(二)政府機關得免附申請書、委託書及同意書。
(三)申請書、委託書內含有公司名、申請人簽名處皆應用印。

四、文宣品開放申請規格、張貼及放置時間、位置如下:
(一)本須知所稱之文宣品係包含下列內容:
    1.種類:以摺頁、簡介、刊物、簡訊為主要。
    2.申請放置於旅遊服務中心文宣品,其介紹內容主要以涵蓋全國區域
      或涵蓋所在縣市為主,並以活動資訊、景點資訊、住宿資訊、交通
      資訊、餐飲資訊為主要。
(二)為顧及櫃檯景觀一致,文宣品需符合摺疊後規格為長二五公分、寬一
    六公分以內之摺頁。
(三)文宣放置位置為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提供之文宣架(放置位置由本府
    決定)。
(四)因旅遊服務中心之文宣架空間有限,每次申請以二種文宣品(二格)
    為限每種文宣品之放置時間至多以二個月為限,如為重要之觀光活動
    推廣及宣導得視實際需求經本府同意後酌量延長。
(五)放置之文宣品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補充及維護。

五、有關發送規定如下:
(一)文宣品審核通過後,由本府發予同意書以供申請單位證明發送之用。
(二)申請單位應於准予放置之前一天,自行派員發送核定數量之文宣品至
    核准申請之旅遊服務中心,交由內部服務人員依欄位空間調配上架(
    並註記於同意書後),申請單位不得異議,分配後空間係於核准使用
    期間內固定使用,並由申請單位自行補貨。
(三)同意書未加蓋本府專用章、塗改或逾越核准放置期間者,無效。

六、其他規定如下:
(一)申請案核可後由承辦人電話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於核准之日期
    前至本府領取同意書,若因申請單位作業疏失延誤張貼日期,本府概
    不負責。
(二)本府審核文宣品得視基隆市旅遊服務中心實際狀況需要有權對申請之
    時間、份數酌予修改。
(三)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申請書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
    不得要求另做修改。
(四)宣品內容不得違反善良風俗、侵害著作權、智慧財產權,或涉及政治
    性與商業性,若因上述情事發生法律訴訟問題,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
    。
(五)本府受理文宣品申請案件,不論通過與否,概不退件。
(六)本府保留審核通過與否之權利。
(七)文宣品核准及放置期間屆滿時,申請單位需自行清除,若經發現得由
    本府逕行清除,申請單位不得異議。
(八)文宣品內容之責任由申請單位自行全權負責,如經本府核可,僅供放
    置,本府就該文宣品之內容不予負責。如該文宣品因侵害第三人之權
    益而致本府遭受任何侵害,申請單位應賠償本府全部之損害。
(九)雖經本府核可放置之文宣品,於核可期間內,如因本府業務需要或政
    策考量,得提前終止核可期間,通知申請人限期將該文宣品取回或清
    除,如逾期未取回或清除,該文宣品視為廢棄物,由本府處置,申請
    單位不得要求本府賠償任何損害。

七、申請人違反本須知處理規定如下:
(一)文宣品需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准予放置,如有夾帶廣告或非本府核准
    之文宣等情事者,應依相關規定處理,本府並得將該文宣品視為廢棄
    物,並處以停止受理申請本項業務半年以上、二年以下之權利。
(二)若經本府察覺申請文宣品內容與實際辦理內容不同,本府將停止該機
    構申請權利一年。

八、申請書、委託書及同意書格式各詳如附件一至附件三。

九、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應以交通部觀光局「旅客服務中心、旅遊服務
    中心、遊客中心及交通旅遊資訊服務場站放置文宣品申請須知」規範
    及本府最新公告為主。

十、本須知奉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