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土壤及地
下水污染控制場址及整治場址之改善工作,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
整治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場址改善審查及監督要點」規定,設置「基隆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場址改善推動小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推動小組任務如下:
(一)審查相關調查及評估計畫、污染控制計畫及整治計畫。
(二)審查影響環境與健康風險評估報告書。
(三)審查土壤、地下水污染整治完成報告書。
(四)審查土壤、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整治場址管制區之劃定及管制事項
。
(五)協助辦理應變必要措施相關事宜。
(六)其他有關推動污染改善工作之事項。
三、推動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相關單位代表派兼及外聘專
家、學者;其中遴聘之專家、學者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二。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其任期為隨職務異動而自動遞補
同職務人員兼任之;外聘專家學者部分,由市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建議
名單中遴選,其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至原任期滿之日止;委員均為
無給職。
推動小組由市長、秘書長、本府產業發展處、衛生局、環境保護局等
單位一級主管以及專家、學者擔任委員,負責污染場址審查及管制相
關事宜;另由本府產業發展處、地政處、都市發展處、社會處、衛生
局、消防局、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等單位指定代表列席,於會議中就
各權責事宜提出相關意見供小組審查委員參考。(詳如附表一)
第二項擬外聘之專家、學者,應經其同意後,由市長聘兼之。並得依
規定支付相關費用。
推動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場址管制改善推動相關事宜;副召集人
一人,襄助召集人處理場址管制改善推動事宜。
召集人、副召集人分別由市長及秘書長兼任。
推動小組之會議,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
故亦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定委員中一人代理之。
四、推動小組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推動小組之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五、推動小組置執行秘書一職,由本市環境保護局水質及土壤防治科科長
擔任,綜理推動小組行政事務並執行推動小組決議事項;另置幹事若
干員,協助執行秘書辦理相關事宜。
六、推動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市環境保護局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七、推動小組如有對外行文之需要,應以基隆市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