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市區道路管線工程路面維護業務,集
中運用代辦作業經費,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特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隆市道路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工務處為管理單
位。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
第四條
本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管線單位、私人、公民營公司團體繳交本府代辦柏油路面修補費
用。
二、政府補助及協助收入。
三、市區道路使用費。
四、本基金孳息收入。
五、私人或團體捐贈之經費。
六、其他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應於行庫設立專戶存儲。
第六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工程柏油路面修補及路基改善。
二、市區道路刨除、路基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改善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路面工程維護作業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管理工作所需之經費。
第七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公庫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基金專戶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