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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公共建設計畫效益評估審議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研計壹字第1040227816號函
法規體系: 綜合發展類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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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公共建設計畫之效益評估
    機制,及發展需要,建立中長期之整體規劃,強化計畫及概算編審
    作業,落實資源妥適分配、永續經營之政策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公共建設計畫,係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稱各單
    位)推動之各項實質建設計畫,即總經費中屬經常門者不得超過資
    本門二分之一。

三、適用本要點審議之公共建設計畫如下:
(一)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配合本府施政之重大公共建設計畫、新興或
      延續性公共建設計畫,且總經費達新台幣(以下同)三億元以上
      。
(二)中長期公共建設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含以上)為一期之公共
      建設計畫,且總經費達二億元(含本數,以下同)以上之公共建
      設計畫。
(三)年度公共建設計畫:指每一期中長期公共建設計畫中配合每一會
      計年度將編擬預算實施之公共建設計畫,且經費達五千萬元以上
      。
(四)各部門公共建設計畫:由各部門主管單位負責整合所屬之類別計
      畫,並視部門政策目標及優先性,於預估所獲配預算資源額度內
      將推動之公共建設計畫,且建設經費達二千萬元以上。

四、適用本要點之公共建設計畫應就可行性、效益性及未來發展性先行
    辦理評估,並將評估結果提請本要點成立之效益評估審議小組審查
    ,經審查通過後,始得續行預算編列及其他作業。

五、為審議本要點適用之公共建設計畫,特設置本府公共建設計畫效益
    評估審議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並為當然委員,
    委員兼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參議一人兼任,另置委員十人,
    由以下人員組成:
(一)都市發展處處長
(二)工務處處長
(三)產業發展處處長
 (四) 交通旅遊處處長
(五)財政處處長
(六)主計處處長
(七)政風處處長
(八)消防局局長
(九)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研考處處長

六、為個案效益評估所需,本要點效益評估審議小組得外聘專家學者一至
    二人,協助參與本府公共建設計畫效益評估之審查。

七、審議小組開會,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無法主持,由副召集人代
    理主持;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應向召集人辦理請假事宜。

八、審議小組之決議,原則採共識決,如有異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決之。

九、審議小組幕僚作業由研考處統籌辦理。

十、各單位自行或委外辦理公共建設計畫效益評估結果應包括先期規劃構
    想、可行性評估、預期效益、土地取得分析、維護管理策略及因應措
    施、環境影響概述、民間參與之初步可行性評估(含財務效益評估)
    、結論與建議,並填報附件審議簡表,以利審議小組之審查。

十一、適用本要點之公共建設計畫應於預算籌編前通過效益評估審查,非
      經效益評估者不得編入概算;通過審查之公共建設計畫並於本府預
      算額度內與其他建設計畫、執行中之延續性重大公共建設計畫,重
      行評估檢討其優先順序,由本府預算大會審核決定之。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