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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基隆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主會壹字第1100221407號函
法規體系: 主計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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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內部控制,提升政府整體施政效能
    與達到興利及防弊功能,特設置基隆市政府內部控制推動及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強化內部控制實施計畫之審議。
(二)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原則之審議。
(三)內部稽核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之審議。
(四)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作業宣導落實執行情形之審議。
(五)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之備查。
(六)內部控制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或備查。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
    主計處處長兼任之;置委員七人,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處處長。
(二)本府政風處處長。
(三)本府人事處處長。
(四)本府研考處處長。
(五)本府行政處處長。

四、本小組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
    人、副召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
    親自出席會議,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一人出席。
    前項會議,得指定本府相關單位或所屬機關、學校提報內部控制及內
    部稽核作業落實執行情形。

五、本小組得視業務需要下設工作分組,研擬內部控制規劃、推動作業及
    綜理本小組各項行政業務,由本府主計處就現有人員派兼或借調相關
    機關人員擔任。

六、本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決議及交付執行事項,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對執行本案著有功績人員,從優獎勵。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