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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政府以工代賑僱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基府社工貳字第1050200442號函
法規體系: 社政類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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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有工作能力者,藉由公部門提供工作機會,習得工作技能
    ,促進就業能力,提供以工代賑,協助本府及所屬各單位辦理社會福
    利及其他各項工作,特訂定本要點。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係
    基於公法上之救助關係,僱用期間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
    規定。以工代賑人員離職時,本府不給予資遣費。

二、依本要點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係基於公法上之救助關係,僱用期間不
    適用勞動基準法及就業保險法之規定。以工代賑人員離職時,本府不
    給予資遣費。工作項目如下:
(一)環境清潔整理維護。
(二)協助市政建設資料收集及處理。
(三)社會福利服務。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三、進用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十五歲以下十六歲(含)以上列冊本市低收入
    戶﹑中低收入戶,具工作能力者。

四、工作項目如下:
(一)環境清潔整理維護。
(二)協助市政建設資料收集及處理。
(三)社會福利服務。
(四)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進用方式及期限如下:
(一)比照基隆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進用,期間
      以一年為限,期滿是否續用由用人單位依其工作能力表現簽請核定
      後續用之。
(二)以工代賑人員扶助僱用期間(合併年資)最長為三年,經本府評估有
      必要者,得延長一年,期滿不再續僱。
(三)各需用人單位應於每年八月三十日前將工作計畫及需求人數函報本
      府社會處視年度經費狀況簽請市長核定。
(四)本府社會處每年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賑助工作登記,申請者
      應檢附身分證、戶籍相關資料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至本市
      各區公所辦理登記。
(五)符合申請資格者,由用人單位遴選後函報本府辦理進用事宜。
 
六、給付標準:以工代賑人員之工資採月薪制,比照現行基本工資標準支
    給。工作天數未足月者,除國定假日(含五月一日勞動節休假)及本要
    點第八點規定給薪假外,並依據實際出勤資料核發薪資。

七、各用人單位應確實管理、督導以工代賑人員之工作情形。
    以工代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單位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不服用人單位管理監督情節重大者。
    (二)工作不力,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三)不給付工資之請假每年合計超過三十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
          三日以上,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四)其他違反相關規定情節重大者。

八、以工代賑人員有下列情事者,應分別給假並給付工資:
     (一)婚假:因結婚者給予婚假七日,婚假須連續一次申請。
     (二)產假:因懷孕者,於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五個
          月以上流產者,給予流產假四十二日;妊娠三個月以上未滿五
          個月流產者,給予流產假二十一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者,
          給予流產假十四日。
          請產假應提出證明文件,一次申請。
     (三)喪假:父母、配偶、養父母、繼父母及配偶之父母死亡者,給
          予喪假七日;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祖
          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並得依
          習俗百日內分次申請。
     (四)病假:一年合計准給七日;到職未滿一年者,按在職月數比例
          計算。請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醫療證明。
     (五)公假: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或兵役召集、政府規定給假之公職
          人員選舉投票日及其他法令規定應給公假者,依實際需要天數
          給予公假。
     (六)生理假: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
          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
          併入病假計算。
      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以工代賑人員請假除病假外,應事先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
      應事先經工作單位主管核准,辦妥請假手續。

九、本要點函頒實施前進用之以工代賑人員,不適用第五點第(二)款規定
    ,不具低收入戶資格後仍予二年謀職期,二年謀職期後不予續僱。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項下支應。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