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協助幼兒,指設籍本市且入幼兒園當學年度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者。但具原住民身分之幼兒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子女。
二、中低收入戶子女。
三、身心障礙。
四、原住民。
五、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六、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前項第一款所稱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經基隆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中低收入戶,指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
,經本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身心障礙,指依特殊教育法第三條規定,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原住民,指依原住民身分法第二條規定,經認定具有
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之身分者。
第一項第五款所稱特殊境遇家庭,指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四條第
一項規定,經本府審核認定,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指符合法定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資格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第四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應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但依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設之托兒設施為非營利幼兒園者,依下
列順序招收幼兒:
一、員工子女、孫子女。
二、需要協助幼兒。
三、前二款以外幼兒。
第五條
需要協助幼兒優先入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者,應先辦理登記,其
登記人數超過招收名額時,應公開抽籤,決定錄取及備取名單順序。
依前項規定錄取之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於規定時間辦理幼兒入園報
到,逾時未辦理者,以棄權論。
第六條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人數達全園當學年度核定
招收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上,且確有人力需求時,得申請班級輔導或小
團體輔導之專業輔導人力。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