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
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校園食品及餐盒之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市轄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餐盒採購以學校自辦為原則,經評估確有必要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代辦者,需提經學校行政會報通過,並訂定委託代
辦勞務契約。
員生社非接受學校委託代辦不得自主辦理採購及販售。
四、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時仍視為學校之採購。由學校出具委託
書(須載明規格、數量、支付處理費)。員生社依委託書向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事宜
。
五、校園食品(餐盒除外)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
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但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
計。
前項校園食品售價之規定應載明於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之委託書中。
六、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及發放業務,每份餐盒員生社得酌收一
元手續費。
七、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範,接受本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有關食品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等相關規定,並接受本府教育處之督導及
抽驗。
員生社對於販售之食品,進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對其製造
場所及過程作不定期抽查。
員生社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內容應載明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
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及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四項工作內容,學校應負督導之責任。
八、員生社如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業務、委辦業務帳目不清,或遭政
風或審計單位糾正重大缺失者,本府教育處得要求學校三年內不得委
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及發放業務。
九、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應將患
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同時應聯繫及協
助衛生局處理,並儘速向本府提出處理報告。
十、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