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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4.20 15: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基隆市各級學校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辦理校園食品及餐盒採購販售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基府教體貳字第1030203176號函
法規體系: 教育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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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健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各級學
    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販售校園食品及餐盒之管理更臻完善,特訂定本注
    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市轄私立國民中小學。

三、餐盒採購以學校自辦為原則,經評估確有必要委託員生消費合作社(
    以下簡稱員生社)代辦者,需提經學校行政會報通過,並訂定委託代
    辦勞務契約。
    員生社非接受學校委託代辦不得自主辦理採購及販售。

四、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時仍視為學校之採購。由學校出具委託
    書(須載明規格、數量、支付處理費)。員生社依委託書向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申請採購資訊網頁帳號,並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招標事宜
    。

五、校園食品(餐盒除外)之售價訂定應經員生社會議通過。售價不得高
    於市價且毛利不得超過進貨價格百分之十,但毛利未達一元者以一元
    計。
    前項校園食品售價之規定應載明於學校委託員生社辦理之委託書中。

六、學校委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及發放業務,每份餐盒員生社得酌收一
    元手續費。

七、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食品衛生相關法令及規範,接受本市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有關食品衛生之督導及抽驗。
    員生社販售食品,應遵守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及校園飲品及點心販售範圍等相關規定,並接受本府教育處之督導及
    抽驗。
    員生社對於販售之食品,進貨前應確認其符合相關規定,並對其製造
    場所及過程作不定期抽查。
    員生社與食品供應廠商訂定契約內容應載明食品不合規定時,員生社
    得退還存貨、終止契約及廠商應負損害賠償之責。
    前四項工作內容,學校應負督導之責任。

八、員生社如未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業務、委辦業務帳目不清,或遭政
    風或審計單位糾正重大缺失者,本府教育處得要求學校三年內不得委
    託員生社代辦餐盒採購及發放業務。

九、學校發現有疑似食品中毒跡象時,應採緊急救護措施,必要時應將患
    者送醫檢查治療,並儘速通知其家屬或緊急聯絡人。同時應聯繫及協
    助衛生局處理,並儘速向本府提出處理報告。

十、本注意事項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